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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燕冬讲授第三十一期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课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2018927日晚六点半,在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西区505教室,财政税务学院18级税务专业硕士第31期税收综合案例研究课程如期开讲。本期主讲嘉宾为燕冬老师,财政税务学院高萍老师主持了该次讲座,王怡璞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燕冬同志系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为乾元中利国际税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燕冬老师职业生涯起始于国家税务系统, 2005年之后,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经过长期的税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积累,燕冬老师具有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并具有独特的视角,善于从现象看到本质、从细节看到全貌,从征纳两个角度解决税务疑难问题。燕冬老师目前担任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税务顾问。

本次讲座探讨的是熟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讨论通过一个案例展开。虽然主题是同学们耳熟能详的,但老师提出的问题却是新奇且反直觉的——所有收入(应收)都是应纳增值税的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老师引导着同学们的思路对案例进行了剖析。

案例的背景基于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企业办社会”现象,国家在移交国有企业社会化职能的过程中,出台了若干政策。燕冬老师对主要发文进行了详细解读,梳理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要点:遵循“先移交,后改造”的顺序;改造费用由中央财政、移交方集团、接收方按比例支付。在此政策背景下,对企业收到的改造费用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进行讨论。

燕冬老师介绍了政策背景和案例基本情况后,启发同学们进行思考。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经过三十余年的立改废释,早已形成浓厚的历史积淀,可以说,已经是一个相对“古老”的税种了。然而直到今天,税务人依旧会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僵化思维,收入产生就会有增值税产生。燕老师对这种思路进行了批判,带领我们从最基本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36号文等文件,推本溯源,引领同学们从税收条例的基本规定出发,将改造资金与增值税各个征税项目一一对比,得出改造费用虽然巨额,但并非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结论。同学们对这个反直觉的结论惊奇之余,对自己解读税收政策与实际应用税法的思维进行反思。燕冬老师进一步指出,倘若一项业务的发生并不在课税范围之中,税收优惠的适用便无从谈起,在实际处理税务问题中,一定要从税务法规中上下求索,不能放过细节,深刻理解税法原则以及政策细节,从细节窥探全局,事实上,在我们生活中,税务问题往往充满争议性,已有的税法规定无法穷尽日常生活中的涉税情况,此时我们要做的是从全局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回归本源,探求细节,从而推出税理,即使结果出乎意料,但只要符合税法本质,就是合理的。课程最后,燕冬老师进一步启发同学们思考,如果本案例中“先改造”而“后移交”,那么是否征收增值税呢,有了老师前面讲解的铺垫,同学们很快给出了答案,即:中央拨款部分不征税,而其他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讲述过程中,燕冬老师语言幽默生动,节奏明快,将同学们带入情境之中,牢牢抓住同学们的思路,大家享受在课堂中忘记了时间。案例内容结束后,燕冬老师根据自身工作经历给予同学们未来工作恳切的建议。最后,高老师总结了此次案例课堂的情况,对燕冬老师繁忙工作之余为同学们授课表示感谢。

 


 

【撰稿】于潜、史米、李想   【审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