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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魏斌讲授第二十四期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课

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 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7日晚6:30,在沙河校区6-106教室,财政税务学院17级税务专业硕士第14期(总期第24期)案例研讨课程如期开讲。本期主讲教师为魏斌老师,财政税务学院汪昊老师、刘金科老师参与了此次案例课程。

魏斌老师目前是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魏老师拥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及30年的税务工作经验,在多年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涉税服务经验,擅长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税务业务、涉税争议案件的处理与房地产开发行业等领域税务服务及疑难问题解决,领导并直接参与了多家境内外IPO上市和境内借壳上市案例的税务专业服务团队。曾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电集团、通用技术集团、中化集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和记黄埔地产、万科地产、浦发银行(总行)、招商银行等众多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提供过服务。

此次案例课程的主题是税前扣除的法律结构逻辑及案例解析。魏斌老师首先从横向和纵向的维度谈了他对税收的认识,并向同学们解释了此次选题的原因。魏老师认为,税收博大精深,从纵向来说,上可达宪法、国家安全层面,向下又可涉及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收入;从横向来看,税收既属于财政学的范畴,涵盖的业务和事项又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虽然一些很小的税收问题看似普通平常,但魏老师认为其在实践中也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希望同学们能从法条原文、文件政策本身来学习税法知识,学会用法言法语解决实际问题。魏老师的案例课分为三个部分:梳理法条、文件;分析案例;进行案例研讨。

在第一部分中,魏老师从会计费用与税法扣除的关系出发,对何为税前扣除做出了解释,并讲解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另外,魏老师将会计与税法的规则体系进行了对比,并将税前扣除规则,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税法原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收入征税;二是税前扣除的设定原则,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以及确定性;第三、四分别为税前扣除的逻辑结构和政策体系(有关扣除政策的各项文件规定)。其中,逻辑结构包括概括式的允许扣除、列举式否定或限制扣除(限制个人费用的扣除、限制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限时扣除”、其他政策性限制扣除)、列举式的特别允许扣除。魏老师表示三者的关系是:禁止/限制性扣除规则会压倒允许扣除的“一般性”规定,但反过来又从属于允许扣除的“特别规定”。这种体系中潜在的逻辑结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避免费用项目无法穷尽,造成立法困境;另一方面还可以帮助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司法人员建立一个简明判定框架、简化特殊类别和名目费用。

在第二部分中,结合上述理论,魏老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条结构进行了剖析,并对某央企(A企业)资产重组损失扣除的案例进行了解析。在案例中,为减轻A公司对上级上市公司的影响,上级公司以1元钱将其剥离给国资委主导下的B公司(非上市公司),并且合同还豁免了A公司对标的公司的部分委托贷款本金(99.97亿元),再加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失金额111亿,税收损失金额共计211.779亿元。A企业按照25号公告,就两项损失按照“投资损失——股权转让投资损失”和“货币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下的债务重组损失”向税务机关分别进行了申报和备案。但税务机关对企业委托贷款的申报类型抱有争议,一是认为企业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损失;二是由于股权未办理过户,不能确定其是债权性投资损失还是债务重组损失。魏老师从7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时点股权转让事实确认、合理商业目的入手,对如何与税务局进行抗辩展开了思路分析,并将其总结梳理为法律文书。

最后,魏老师与同学们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进行折旧扣除进行了案例研讨,并希望通过介绍部分省市的不同做法,能为同学们从可扣除与不可扣除的两个角度进行思考打开思路。在汪老师就这个问题发表见解后,魏老师也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认为应从税法原理与扣除规则上进行考量,并表示税法中的不确定性不是因税法本身造成,而是由于使用者本身的局限性导致。

在讲解过程中,魏斌老师指出,作为程序法的征管法也包含了许多实体法的内容,同学们应重视对税收征管法的学习,如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就体现了实体法的课税原则。

魏老师的案例课程生动有趣,又不失严谨,在魏老师赋有逻辑性的讲解中无不体现出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的专业素养与税收专业服务的人格魅力,课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意犹未尽。最后,汪昊老师对魏老师表示了感谢并对本次案例课程进行了总结。


                                                              【撰稿人】李雨柔、王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