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学院新闻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校外导师王冬生讲授第三十三期税收综合案例研讨课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 浏览次数:

 

20181018日晚630分,在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西区403教室,财政税务学院2018级税务专业硕士第33期税收综合案例研究课程如期开讲。本期主讲嘉宾为王冬生老师,讲座由高萍老师主持。财政税务学院王文静老师、王怡璞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王冬生同志系共产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现为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老师的职业生涯起始于国家税务系统,后从事税务服务工作。经过长期的税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王冬生老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能力,对于税收征管等问题,从理论到实践,均有十分独到的见解。

本次研讨课案例的主题——征管法有关问题探讨。

 

王老师首先谈及对税务服务工作的见解。税务服务工作的目标在于“规避风险、创造价值以及改进管理”。税法是判定纳税人是否征税的唯一标准。而我们涉税服务工作,必须从税法出发,不能放过一丝细节。税务服务工作是一件“五有”的工作——第一、由于税法一直在不断的更新之中,税务服务工作一直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税务服务工作“有意思”。第二、由于税务服务工作涉及协调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关系等内容,因此十分“有意义”。第三、虽然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但是税法十分繁琐复杂,因此这项工作“有市场”。第四、从事涉税服务工作,更多接触的客户变成了有共同话题的税务专业爱好者,因此“有朋友”。第五、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工作人员作为独立个体,大多是专家以及高级知识分子,因此此项工作“有尊严”。

随后,王冬生老师重点为我们介绍了征管法需要明确的五个基本问题以及对征管法草案某些具体规定的意见。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十分重要,实体法的落实程度有赖于征管法的实施。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是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2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距离目前已经17年之久。而2015年的《征管法》修订草案,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在谈及《征管法》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基本问题:1.税收征管的最高目标应该是什么?保障国家收入,保护纳税人权益,无疑都应成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但不应是最高目标。税收征管的最高目标,似乎应该定位于提高税法遵从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2.征纳关系与民事关系有何不同?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等特征,税收是纳税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征纳双方不是自愿、有偿的,双方的地方也不是完全平等的。不能将征纳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不能有意无意地按照双方地位平等来处理有关涉税问题。3.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是谁?纳税人是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税务机关只是服务以及监督的角色。如果税局承担责任,在逻辑上,税务局就不能再去稽查纳税人,内部稽查就可以了。4.如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确定好双方的权力义务边界,具有现实意义。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恰好相反,那么,税务局应该在保证执法权利的情况下,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的权力范围,不能影响,更不能否定税务局的执法权。5.征收、管理、检查是否应该分离?尽管三者分离可能存在一定弊端,但是“征、管、查”相互分离,相互分工,大方向是对的。从分工的角度,税收工作是应该分工的,也符合管理的一般做法。从纳税人的角度,如果税务局内部不同部门,都可以上门检查,会给纳税人增加遵从成本,也不符合“放管服”的方向和精神。在对征管法草案某些具体规定的意见上,王冬生老师重点分享了对于复议前置的规定、预约裁定的规定、纳税服务的规定以及税收利息规定等方面的见解。例如,他认为预约裁定的规定中,显然是税务局替纳税人承担了依法纳税的责任,尽管纳税人不因裁定承担少缴税的责任,符合裁定这一事项自身的小逻辑,但是与纳税人依法自主纳税,自己承担责任的大逻辑相冲突。在纳税服务这一规定上,王冬生老师给我们分享了“德发税案,提出税务机关应该加强自身服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依法征税。而税收利息这一提法,看似更加温和,但是却是模糊了事物的性质,我们应该牢记,税务的征纳关系并非民事关系。

王老师还为我们分享了社保焦点问题,目前个税改革后面临着“个税下降,社保上升,到手工资反下降”的问题。实际上从2015年起,我国已经在阶段性地降低社保费率,而征管法修订也应考虑配合社保等的征收。

课程的最后,同学们积极交流提问,大家享受在课堂中忘记了时间,老师根据自身工作经历给予同学们未来工作恳切的建议,告诫同学们打好基础,要做到“得意不忘形,失意不丧志”。最后,高老师总结了此次案例课堂的情况,对王冬生老师繁忙工作之余为同学们授课表示感谢。

 


【撰稿】李想、史米、于潜  【审核】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