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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熊晓青讲授第二十一期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课

发布时间:2017-11-30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30日上午10时至12时,在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2号教学楼311教室,财税学院17税务专业硕士第11期(总第21期)案例研讨课如期开讲。本期案例讲座的主讲人是熊晓青老师,财政税务学院梁俊娇主持并参与了这次案例研讨课程。

   熊晓青老师现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总监。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评审质控处处长、管理五处处长、管理四处调研员,熟悉大企业(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事先裁定等方面的工作(2008-2016)。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反避税工作处副调研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副局长,熟悉转让定价、反避税等方面的工作(2001-2008)。  

   熊老师根据亲身经历的实际案例,对税务的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冲突展开讨论。首先,熊老师通过引入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案例初步探讨了实质与形式的区别,可以看出该资管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要想判断该风险准备金的实质,存在一些模糊点、争议点,即企业对该部分资金是否有权自主动用,该部分资金是收入还是费用,针对该问题,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简单探讨,熊老师提出了一系列思考问题,例如,税收的形式与实质如何判定。大家发现对实质的判断存在困难,需要根据具体的原则以及经营实质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关结论。  

   其次,主要进行了三个案例的介绍。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淮安美术中学、淮州中学、淮阴区政府之间的房屋划转案件,该案件的争论点主要是围绕该转让行为到底是不动产的转让还是政府主导的整体回收划转,通过分析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学们得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展开辩论。后两个案件基本情况有些类似,首先对其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指出人防工程车位以及商铺的使用合同是转让还是租赁。接下来把同学们分为两部分,分别代表税务局和纳税人,经过小组之间辩论,双方发表了不同的观点。课堂上讨论氛围浓重,同学们都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  

   接下来,熊老师指出实质课税原则在具体的操作中,是次于税收法定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的二级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广泛,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上述案例中所呈现的转让与租赁之间的争议、股息与利息的定性问题以及讨论较多的转让定价问题等等。熊老师介绍到税法的形式与实质时有冲突,解决的路径主要有:税收法定引路、科学解释法律、提前预防风险、实质重于形式。熊老师最后引用小王子的话来阐述本次的话题:真正真实的东西是无法用眼睛看到的,只有用心灵才能看得清事物的本质。  

最后,梁俊娇老师对本次案例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并且对熊老师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


                                               【撰稿】李娟慧 【审核】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