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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对“苹果公司避税”进行案例研讨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 浏览次数:

10月24日上午,在沙河校区主教507,财政税务学院举办了第二期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系列活动,研讨以“BEPS背景下苹果公司全球税收筹划再审视”为题。

本次研讨的两名主讲人分别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财税协会(IFA)中国分会秘书长曹明星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国际税收系主任王文静老师。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教授、梁俊娇教授、汪昊副教授和2016级税务专业硕士同学一同参加了研讨。

王文静老师首先介绍了近期备受关注的欧盟判决爱尔兰政府向苹果补征税款的案例。据悉,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爱尔兰政府需对美国苹果公司补征145亿美元的税款。对此,各利益方都有自己的不同看法。苹果公司认为,产品的价值研发主要在美国,其利润发生地也应归为美国,所以不必承担这145亿的税款。爱尔兰政府认为,之前的预约定价安排是合理的,并未给予苹果公司不当税收优惠,因此要向欧盟提起诉讼。从爱尔兰政府来说,其不愿意补征这笔税款,主要是因为苹果公司给爱尔兰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超税款。美国政府认为,欧盟正在扮演“超国家税务部门”的角色,这可能威胁到全球的税务改革。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随后,王文静老师介绍了苹果公司基本的避税框架。苹果公司巧妙地利用美国和爱尔兰的相关税收规定,一是两国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二是美国税法中的“推迟课税”、“打勾规则”、“穿透规则”等,以达到全球税收筹划的目的。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中关于网上零售商的税收筹划基本框架,与苹果案例较为相似,都体现出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背后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由此,王文静老师引出了一系列思考问题:欧盟对苹果的这项裁决是否合理?各方态度为何存在较大差别?爱尔兰出台了最新的企业居民税收身份判断法律规定后,可能会对苹果的全球架构和税收筹划产生怎样的影响?在面临经济战略和政府财政战略这两个目标时,各国政府是如何抉择的?这一抉择是否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有关?国际经济秩序是否需要重构?

曹明星主任以欧盟委员会对爱尔兰政府与苹果税收协议裁定案破题,就未来重构国际税收秩序及中国角色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当前国际税收有两大热点,一个是BEPS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另外一个是一带一路的国际税收政策设计问题。他认为,BEPS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历史产物。但BEPS方略将其主要精力集中于打击避税地,仍未摆脱固化中心国家地位的惯性思维,不能从根本上调整不平等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中国通过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提出和推进,致力于路基和税基扩展中的共商、共建和共享,以BEPS 2.0(Base Election and Profit Sharing税基共建与利润分享)理念,在政府贡献的基点上寻求最大公约数,引领国际税收秩序重构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健康发展,实质上是在推动一带一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化的伟大历史进程。

曹明星主任指出,必须认识到,当前G20国家在税收领域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仍有很大空间,应在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上发挥引领作用,必须推动当前国际税收规则的主导权逐渐由传统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向更具有政治高度的国际机制(如G20、APEC)转移。中国政府提出的中国国际税收政策研究中心的建立,其宗旨在于提出重构国际税收秩序的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分享中国经验,为打造“创新、活力、包容、共享”的世界经济做出贡献。这一宗旨,也可以看做是中国政府以大国财政重塑国际政治经济版图的雄心的起点。

梁俊娇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为什么爱尔兰的苹果公司没有向美国苹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爱尔兰新修改的税收规定对自己很不利,为什么要做这种修改?随后大家对这些疑问进行了探讨。

白彦锋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欧盟的处罚就像咬一个刺猬一样,无从下口,这是税收的悲哀。由此,他提到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国际财政的汲取,如何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国际税收日益复杂,与国内税收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因此我们应更加谨慎细致地研究国际税收的相关问题。

这次案例研讨,各位与会老师与同学们从苹果公司这一个别的案例到普遍的国际税收筹划问题,从国外到中国国际税收政策,加深了大家对国际税收问题的理解,并激发了同学们的研究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