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宇(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张渝砚(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龚小伟(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我国向来重视政府效能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制定发展规划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政府效能。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出“高效能治理”,强调要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为纠正治理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深化治理领域的系统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和重要遵循。
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员干部轮训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上提出,要着力打造效能税务。2025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以高水平建设效能税务为目标,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效能税务建设既是深化税务领域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税收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之举。
在效能税务建设方面,业界已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诸多成果。许光烈(2025)从效能税务的内涵出发,认为效能税务至少应具备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系统化5个特征,是有效能的税务工作体系。周仕雅(2025)聚焦数字化转型对效能税务建设带来的挑战,从加强数据要素驱动推进依法治税、重构数据要素赋能推进以数治税、完善数据要素支撑推进从严治税等3个方面提出了赋能效能税务建设的建议。李旭红(2025)则认为,以数治税背景下推进效能税务建设须从多维度发力,包括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夯实征管基础、加强征管与服务融合、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加强智能化建设以及加快数字化人才培养等。刘威威(2025)着重强调依法治税这一税务工作生命线,指出通过推进依法治税能够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有效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刘蓉 等(2025)则提出通过构建统一数据标准体系破除信息孤岛、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征管改革中的创新应用、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治格局等路径深化以数治税,赋能效能税务,进一步拓展了技术赋能效能税务的实践思路。
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围绕效能税务建设展开了深入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探索提供了丰富且多元的方向和思路。本文在系统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推进效能税务建设面临的挑战,并结合数字化转型的时代契机,进一步明确建设效能税务的可行路径,旨在为效能税务建设贡献新的思考,推动税务治理在数字化浪潮中实现效能跃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打造效能税务的目标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响应号召,持续发力推进效能税务建设,着力提升税务工作效能,在优化征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税收监管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从当前的实践进程来看,效能税务建设仍存在诸多短板或不足亟待弥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费法治体系需加快完善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仍需提速。科学完备的税费法治体系是建设效能税务的重要基础。202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至此,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完成立法工作。这表明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仍有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4个税种尚未完成立法。自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逐渐显现并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使得土地相关的财政收入形势愈加严峻,导致不少地区面临财力不足的困境。在此背景下,土地增值税等与地方税体系密切相关的税种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充分兼顾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需求,已成为当前地方税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方胜 等,2025)。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之后,至今已20多年,其中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征管需求。
二是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法制保障亟待加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管和服务的相关内容尚未被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规制范围,相关法律制度也未及时修订和完善,进而阻碍了效能税务建设的推进。比如,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方面的强制执行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导致执法依据不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变化和征管实践需要;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发布)法律层级较低,出台时间较早,尚未规定税务部门为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致使非税收入行政执法和欠费追缴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三是涉税配套法规制度尚需健全。完善涉税配套法规制度,不仅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提升税务部门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效能税务建设的关键举措。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涉税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等内容的相关规定有待细化。同时,对于数字经济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也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
四是税务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规范高效的税务执法是建设效能税务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当前税务执法仍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不够统一,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此外,存在部分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二)数字赋能智慧税务需加速拓展
1.在改革推进方面,前沿技术应用深度不足。目前,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税费征管服务领域的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税费征管中,智能算法的运用还不够充分,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税费种联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率不高,且数据整合加工能力有限;税费服务中,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税务智能机器人对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问题的识别和应答准确率还不高,距离深入洞察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以及税费办理习惯,进而实现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的目标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2.在数据治理方面,多重壁垒制约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缴费人填报信息不准确、税务人员审核不细致、数据日常管理不完备等原因,税务部门基础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数据保密要求高、数据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各部门在数据交换和共享方面还存在障碍。此外,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制度和技术还不够完善,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仍然存在,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价值的释放。
3.在顺应变革方面,基层税务人员运用数字化技术的能力仍需提升。部分基层税务部门在减轻税务人员基础性工作负担方面,税务办公的数字化、智能化应用还不够充分,导致部分税务人员仍从事大量简单重复性工作,工作效率亟待提高。同时,基层税务部门人才相对缺乏,尤其缺少既懂税费业务又懂数字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此外,部分征管一线税务人员的数字化意识不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学习和掌握程度不足。
(三)全面风险防控体系需加强筑牢
一是精准有效识别风险有短板。当前,税务机关虽已运用税收风险模型开展风险扫描、查找风险疑点,但对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仍显不足,模型的智能化程度有待提高,精准识别风险的能力有所欠缺,难以高效区分高中低风险等级,且风险疑点数据质量不高,影响税收风险应对质效。
二是协同管控预防风险有欠缺。税务稽查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征管建议,税费征管部门的落实力度尚显不足,未能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治的作用。同时,税费协同管控机制尚未完善,“税费皆重”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部分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真正实现税费协同管理。
三是综合监督化解风险有空间。纪检监督、税收执法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之间的联动不足,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同时,大数据在监督中的运用仍处于探索阶段,智慧监督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基层纪检部门由于用数权限受限,且精通税费业务及数据运用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查找问题线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提升税务效能,要以深入实施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从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协同治税等方面着手,在深化税收领域改革中实现新突破,探索新路径。
(一)坚持依法治税,以税收法治赋能效能税务
一是完善税法体系。应统筹推进消费税立法,将消费税收入稳步下划地方,有序推进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强化法治保障,完善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力稳定;推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修法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规范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继续完善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税费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费征管制度。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明确了涉税信息获取、平台企业税收监管等内容。应加快推进修法工作,以适应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需要。
二是规范税务执法。在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分类型建立税收案例库,及时发布典型税收案例,为税务执法提供参考指导,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适用税法;可向纳税人缴费人发放执法监督二维码,自觉接受纳税人缴费人监督,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三是推动税法普及和遵从。应常态化开展税收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精准解读和宣传税费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税法、遵守税法,不断提高其税法遵从度。同时,应加强典型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偷逃税、虚开骗税等行为进行曝光,通过以案释法,提高税务执法的威慑力,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坚持以数治税,以数智技术赋能效能税务
一是拓展以数治税场景。强化“数据+规则+责任”驱动,提高基础征管质效。应学习先进信息技术,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税费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数据管理和税费业务管理的融合;加快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等税费业务场景中的应用探索,促进税收管理智能化升级;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更多智能化的税费业务办理场景,不断优化“自动算税”申报方式和“关联申报”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便利化办税缴费水平;深入挖掘纳税人缴费人行为数据,自动收集和判断其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二是加强以数治税支撑。进一步规范数据格式和标准,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和反馈修正机制,提升税费基础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涉税数据安全,充分运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库,仅数据“价值”出库,有效解决数据交换和共享中的数据隐私泄露问题;结合税收工作经验与机器学习算法,建立智能化税收风险应对模型,持续验证完善,不断提高税收风险应对模型的精准性,实现智能化区分高、中、低税收风险。
三是培养以数治税人才。强化税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税务人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水平;加强税费业务与信息技术人员的轮岗交流,开展大数据分析实践项目,大力培养税费业务精、技术能力强、数字素养高的复合型人才,为税费征管数字化转型夯实人力资源基础。
(三)坚持从严治税,以基层建设赋能效能税务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应将“严”的要求体现到责任压实上,确保事事明责、人人尽责。明确基层日常税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制作基层税源管理任务清单,细化基层一线尤其是税务分局(所)人员的税源管理职责,夯实基层税源管理基础。持续优化基层税费征管岗责体系,推动基础性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管理机制,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进行申报,提升申报数据质量,为实现高效的税费监管、精准的风险防范、优质的税费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强化业务统筹。应将“严”的要求落实到税费的科学管理上,确保税费监管体系持续完善。进一步完善查管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县级税务局协助参与稽查办案,促进税务稽查和税源管理互融互促,联合化解防控税收风险;建立税收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统筹税收风险疑点任务推送,减少风险任务下发频次和单户企业检查次数,提升风险应对质量;牢固树立“税费皆重”的理念,完善税费联动监管机制,推进税费一体化征管,实现税费同征同管。
三是强化综合监督。应强化纪检监督、税收执法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联动机制,加强统筹管理,整合各类监督事项,不断提高监督质效,让基层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日常税源管理中;持续完善智慧监督机制,合理赋予基层纪检部门相关数据查询权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纪检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推动监督更有力、更精准;对税务人员日常操作进行分析监控,及时提醒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确保税务执法公平公正。
(四)坚持协同治税,以多元共治赋能效能税务
一是推进多部门协同。应持续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征管互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数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实时共享;充分运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等技术,实现与其他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的连接,及时获取涉税数据;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办案,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侦查技术等共享,持续有力打击虚开发票、出口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二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应加强与行业协会、涉税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协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税收宣传、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提供优质的税费服务;在严格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基础上,加强数字平台监管创新,建立税务部门、数字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纳税人缴费人共同参与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新业态税费监管,探索数字经济平台代扣代缴税费制度,明确数字经济平台责任,推动数字经济平台商户和个人依法纳税,提升税费治理效能。建立完善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税收监督。
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应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实施,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数字化税费征管、税费风险防控、税费服务等方面的交流沟通,推动多边税费征管协作,相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做法,推进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全力打造效能税务。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