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回顾
1.利润转移行为识别
当前实证研究中广泛用到的基本方法是由Hines & Rice创立的,将子公司可观测到的税前利润看作真实利润和转移利润之和,真实利润是通过资本和劳动投入产生的,转移利润是出于税收动机而转入或转出子公司的利润。那么位于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申报的利润中,无法由自身资本和劳动投入解释的部分就归因于利润转移。这个基础方法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果一个子公司因存在大量无形资产而申报了很高的利润,但其与母公司税率差异很大,劳动和资本投入又很小,这样高利润就会被错误地归因于利润转移。受到当时数据的限制,他们仅进行了宏观的国家层面的分析。随着微观数据的可获得性不断提高,Huizinga & Laeven利用欧洲跨国企业子公司的数据,采用类似方法验证了母子公司以及子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行为。
在子公司详细数据不可得的情况下,研究所采用的一种解决方法是用母公司国外税前利润与销售比值作为利润转移的代理变量,以全球利润与销售比值、税率差作为主要解释变量。理论机制为,在不存在利润转移的情况下,全球和国外的收益率应该是相等的,如果存在差异,则是由于利润转移导致的。Collins et al.用这种方法研究了美国跨国企业基于避税动机的利润转移行为,认为相对于将美国母公司收入转出到低税率子公司而言,更多的是将高税率子公司的收入转入美国,因为前者利润汇回时依然需要补税,没有产生税收利益,并且利润转移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约束、转移成本或惩罚、经营考虑等。然而,这个方法存在假设过强和一些内生性问题。Weichenrieder用了另一种方法解决,他将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引入解释变量,若存在利润转移行为,那么全资子公司没有少数股东的干扰将更有利于利润转移,其系数的大小与正负便可以说明问题。德国的税率相对较高,跨国企业有很强的动机将利润转移到国外,伪装成免税的股息再汇回,Weichenrieder利用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1996—2003)验证了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
还有部分研究采用了非线性模型,Dowd et al.认为,如果存在利润转移成本,那么本着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原则,利润转移地不会特别分散,在税率非常低的地区会非常集中。通过与现实的地区财富分布对比以及进一步的实证检验,他们发现线性模型确实是不恰当的,因此创新地提出了非线性模型,引入二次项并用避税地数据得到了更高的反应系数。
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都证明了跨国企业利润转移行为的存在,并测算出利润转移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然而,Dyreng et al.使用美国企业所得税现金实际税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发现过去25年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以相同的趋势在下降,跨国企业并没有形成更低的实际税率,将实际税率的下降仅归因于跨国企业避税是错误的。
2.利润转移中间渠道研究
Dharmapala & Riedel在原有识别方法上进行了突破,利用母公司利润变化对子公司利润的影响来识别跨国企业利润转移行为,通过使用母公司利润的代理变量解决了部分数据不可得以及一些内生性问题,研究发现欧洲跨国企业存在利润转移行为。他们继续研究了利润转移的中间渠道,将息税前利润作为被解释变量研究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的利润转移,将财务收益以及债资比作为被解释变量研究通过内部债务转移进行的利润转移,发现利润转移主要是通过债务规划实现的。这可能是因为选取的样本中母子公司不在同一行业,转让定价受限所致,并不能否定跨国利润转移中转让定价的作用。Heckemeyer & Overesch、刘志阔等同样使用息税前利润对利润转移的渠道进行了研究,发现转让定价和操纵无形资产才是利润转移的主要渠道,而非企业内部债务安排。白思达通过中国在出口目的地企业所在国是否存在关联方以及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影响,研究了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发现关联交易价格显著低于非关联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了跨境利润转移。
3.中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研究
近年来,中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研究逐渐涌现,主要聚焦于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驱动因素、转移方式、经济效应等方面。在影响因素方面,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行业属性、注册所在地税收监管强度均显著影响避税强度,如内资企业较外资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出口价格操纵转移利润;同时,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也将影响其利润转移决策,如融资约束强化了企业对现金流的敏感度,进一步推高了避税规模;何杨和杨武基于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角度,研究了境外跨国母公司与其中国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行为,发现各国间的税率差异会导致避税行为的发生。在转移方式方面,研究表明转让定价仍是核心手段,避税地投资企业通过压低出口价格转移利润,并利用母子公司所在地税率差异进行关联交易,使子公司异常利润显著增加,以实现集团层面税负最小化;同时,还有如虚增交易量、资本弱化、调节无形资产授权费比例等一系列手段实现利润转移,导致高税率所在地企业营业利润率降低。在经济效应方面,跨国企业向避税地的利润转移行为造成显著的税收流失,出口环节所得税流失在一年内便达到6.44亿元,避税地投资导致母公司利润减少12%—14%。也有一些研究关注了国际与国内反避税措施的效应,如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实施后,与港澳签订的协定提升了约7.19%的企业利润率,而港澳以外避税地却下降了4.25%左右。在国内反避税方面,“金税三期”工程有效遏制了关联企业间非公允交易行为产生的异常利润转移,税源流失态势得到改善。然而,当前国内实证研究相关文献较少,且基于中国关联交易数据和资本输出国视角考察我国税基侵蚀以及国际反避税政策效应的文献亟待补充。
综上所述,对于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及反避税效应,学者尚未在实证研究中得到一致的结论。其原因在于各学者选择的计量方法、使用的模型、采用的数据、选取的解释变量及运用的理论机制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关于此问题的实证研究主要是针对美国、德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中国的国际税收制度、资本流动限制、市场开放程度及时间等与这些发达国家有明显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地将结论套用于中国。本文利用中国本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微观数据对此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为研究跨国企业利润转移行为及反避税政策效应提供了中国证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研究假设
1.跨国企业税负最小化动机与关联交易:利润转移至避税地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理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驱动着跨国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税务安排。国际税收体系中的管辖权划分原则与税率差异为此类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具体而言,属地征税原则与居民征税原则的交叉适用,叠加各国企业所得税率的显著差异,形成了跨国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核心动因。因此,在全球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目标的理性经济主体,在制定跨国经营战略时不仅关注市场扩张和生产效率,还高度关注税收成本的优化安排,普遍采取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家转移至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策略以达到税负优化的目的。
关联交易由于具备操作空间大、内部信息透明、交易成本低以及隐蔽性、合规性等特点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利润转移的“首选工具”,而避税地通常具备企业所得税率极低甚至为零、金融监管宽松、信息披露义务较低等特点。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企业更倾向于通过与避税地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并规避母国税收监管。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与避税地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中国母公司,其税前利润显著低于与非避税地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母公司。
2.利润转移渠道:转让定价、无形资产配置与资本弱化
在具体利润转移渠道上,跨国企业在操作层面采取了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策略,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策略、无形资产配置策略与资本弱化策略三类。
首先,转让定价策略是指企业在集团内部设定非市场化的交易价格,从而调整应税利润的分布。例如,避税地子公司向高税地母公司出售服务或产品时抬高售价,使母公司在会计账面上体现出更高的采购成本,从而压低税前利润;反之,低税地子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购入母公司产品,从而积累更多应税收入。其次,跨国企业的无形资产配置已成为近年来国际税收政策的重点监管领域。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通常估值弹性大、难以准确界定使用边界,因而成为转移利润的重要工具。跨国企业通常将核心无形资产产权集中在避税地子公司,而位于高税地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需支付高额特许使用费,形成大量可抵扣成本,从而大幅压低应税利润。最后,资本弱化策略通过调整债务与权益资本结构实现税负优化。母公司通过债权形式向避税地子公司提供融资,再以高利率收回利息,因利息通常具备税前扣除资格从而能有效减少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同时,这类财务安排还可隐蔽地改变资金的所有权结构而不被视作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机制,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中国母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性无形资产配置和资本弱化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