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葛岩教授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吴海霞博士撰写的论文《非农收入、土地流转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刊发于中文A类期刊《管理评论》2023年第8期。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和土地流转市场改变着农户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亦对农户的生产结构和要素配置产生冲击。学界关于非农收入的增加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仍存在广泛争议。本文基于CFPS2018年25个省、市、自治区的8446个农户样本数据,将农户农业生产投资分为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大类,从农户非农收入和土地流转的视角,考察其对农户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PART.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非农收入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
直接投入效应:农户非农收入的增加得益于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非农就业一方面带来农村劳动力投入数量和投入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行为;另一方面非农就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家庭劳动力结构改变,进而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本文预期,非农就业带来的农村劳动结构的老龄化将导致化肥、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投入的增加。
间接收入效应:非农收入占比提高一方面降低了农业生产在农户家庭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降低了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劳动和资本的非农化将带来更高的边际效应。因此,农户将倾向于把更多资金用于非农产业,从而对农业生产性投资造成挤压。
综上所述,随着农户非农就业渠道的不断增加,非农收入增长迅速,冲击了部分小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据此提出假说1:非农收入的增加显著降低了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行为。
(二)土地流转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
土地流转分为土地流入和土地流出,流转形式不同,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机制会有所差异。土地转入户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刺激农业生产性投资;土地转出户降低了对农业收入的依赖,减少农业生产性投资。
假说2:土地转入户将增加农业生产性投资,而土地转出户将减少农业生产性投资。
(三)内生性问题
非农收入和土地流转之间存在相互推动的关系,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的干扰,以更好地分析非农收入、土地流转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行为的影响。
PART.2
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
使用数据为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截面数据。本文将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用农户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来表征非农收入,用农户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来表征非农收入,研究考虑了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区域特征。
实证结果显示:非农收入对农户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561和-0.285,研究假说1得以验证。进一步检验了非农收入与家庭教育投资的关系,发现,在非农收入占比的均值以下,非农收入占比与教育投资的相关系数为-0.144;在非农收入占比大于均值时,非农收入占比与教育投资的相关系数为0.306。
土地转入和土地转出均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产生影响,但影响结果有所差异。土地转出的农户倾向于降低农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回归系数分别为-0.117和-0.090;进行土地转入的农户,其流动性资产投资额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有显著的增加,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回归系数分别为0.268和0.484。
统计性描述显示,土地转出户的非农收入均值为0.8330,而转入户的非农收入均值为0.6418,表明土地转入户的农业收入依赖性更强,更倾向于增加农业生产性投资,验证了假说2的合理性。
从农户个人及家庭特征来看:年龄与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呈倒“ U” 型关系;受教育水平显著正向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水平;家庭人口数越多,农户越可能进行流动性资产投资;而家庭人口数与固定资产投资负相关,揭示了劳动力投入对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的替代效应。
从村庄区域特征看:地形地貌与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正相关,平原地区的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更高。而距离县城越近的农户,由于其信息获取渠道更为广泛且非农就业的机会更多,故较之远离县城的农户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低,其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随之降低。
非农收入和土地流转之间的确存在内生关系。考虑了内生性问题后,土地转出对农户流动性资产投资没有显著影响,而土地转入户因土地规模的扩大会进一步扩大农业流动性资产投资。再次,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土地转出对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负向影响依然稳健,而土地转入对农户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呈正向影响。
PART.3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正确评价非农收入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一方面,要注重引导非农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但另一方面需特别注意因劳动力过度向城市转移而造成农村“ 人走地留” 的局面,进而对农业生产和经营造成老龄化、兼业化、细碎化等危害。
第二,规范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政府部门应重视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发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农村一定的财政倾斜,让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以无后顾之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提供资金保障,把握土地流转规模和合理化。
第三,培育农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在机械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业机械化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渠道,构建“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面向农户” 的新型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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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媛媛
初审:李小荣
审核:陈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