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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2026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6-09-23 浏览次数:次



2026年第8期(总第32期)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刊首语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将财税体制、财税制度、财税管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反映国内外财税理论与实践最新成果与经验,促进财税理论研究交流,为财税实践提供工作借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组织全院师生编写《财税动态》,每月一期,具体包括财税热点、学术观点、国际财税等栏目。


本期导读


财税热点

1、2026年1-7月财政收支情况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学术观点

1、数字技术应用与财政支出效率——来自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证据

2、消费补贴的价格传导与财政乘数效应

3、结构性税收政策、生产结构转型与人力资源配置

4、养老保险缴费率下降的工资弹性之谜——兼论积极财政政策精准发力的路径

5、税负公平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基于征纳联系视角

6、地方财政压力与罚没收入扩张

7、减税、经济增长潜力涵养与财政可持续性

8、“链”式反应: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与税收执法非对称溢出

9、身份筹划的避税效应: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与税负变动

10、基础设施带来的(财政)红利:卢旺达的公路建设与财政收入

11、迟来总比不来好?量化薪资保护计划(PPP)对疫情时期就业复苏的融资效应与流动性效应

12、国家能力建设中的溢出效应——来自巴基斯坦土地记录数字化的证据


国际财税

1、欧盟发布2026年度税收报告

2、英国发布2026-27年度财政法案草案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专家观点

1、财政科学管理试点一年盘点——多点开花、成效显著

2、财政支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作用机制与实践路径

3、政府统包统揽必然造成事权超过财政承受能力


中财财税

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公司ESG洗绿的影响


财税热点


1、2026年1-7月财政收支情况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3696亿元,同比增长5.8%。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18381亿元,同比增长6.7%;非税收入25315亿元,同比增长1.6%。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857亿元,同比增长9.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9839亿元,同比增长3.3%。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2889亿元,同比增长1.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4783亿元,同比增长6.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8106亿元,同比增长0.5%。

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8219亿元,同比下降21.2%。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772亿元,同比增长6.8%;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15447亿元,同比下降24.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1731亿元,同比下降30.8%。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5410亿元,同比下降16.4%。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2719亿元,同比下降61.8%;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2691亿元,同比下降9.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19474亿元,同比下降17.4%。

(文献来源:财政部网站)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2026年8月28日,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3)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4)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6)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7/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2026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正式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944/content.html)


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2026年8月19日商务部等9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1)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

  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航空维修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或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上述企业委托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企业。(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积极性和服务质效,支持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牵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各类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

  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可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维修后产品及旧件、坏件等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置,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

  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提高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重,支持企业对技术成熟环节全部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生态环境部负责)

  (5)增强人才保障能力

  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航空维修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境外来华进行航空维修培训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适当延长停居留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等用于制作航空维修培训教具、设备等的,不认定为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自贸试验区等其他区域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其他要求参照已发布的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各地方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具备内销条件的货物,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得内销。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民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对航空维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配合做好航空保税维修企业的评估等工作。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应向业务委托方告知其获批准的维修产品范围,严禁超范围开展业务。(中国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52089/content.html)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2026年8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四)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3)企业申报时间

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4)政策享受时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5)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6)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

(7)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8)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9)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6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52236/content.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1048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按照农林业发展情况,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52167/content.html)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3)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5)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6)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8)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1)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4/content.html)



学术观点


1、数字技术应用与财政支出效率——来自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证据

该文以预算管理一体化这一财政管理数字化核心工程为对象,实证检验数字技术对地方财政支出效率的影响。该文利用2016-2022年地级市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分析发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线显著提升地方财政支出效率,幅度约0.34-0.37个标准差。其作用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提高预算过程管理效能,优化预算编制、加快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合规性;二是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推动民生支出规模与占比提升。异质性分析显示,该效应在政府规模更大、财政自主权更高、前期支出效率更低的城市中更强;拓展分析表明,系统并未显著缓解地方财政收支压力,效率提升主要源于产出端管理优化。

该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采用改进的非径向超效率SBM模型,构建了城市层面动态可比的财政支出效率测算结果,补充了地方财政支出效率影响因素的研究;第二,聚焦财政垂直业务系统数字化实践,为数字技术通过政府内部流程优化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财政领域证据;第三,检验了数字化对预算管理多环节的作用,丰富了政府预算管理领域的实证研究。

(文献来源:李明,徐长拓.数字技术应用与财政支出效率——来自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证据[J].经济研究,2026,61(7):172-194.)


2、消费补贴的价格传导与财政乘数效应

该文以2024年家电国补政策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消费补贴的价格传导效应与财政乘数效应。该文拓展Salop竞争框架构建多企业定价博弈模型,结合手工整理的16000余条补贴商品及价格、销量、企业财务数据实证检验发现:家电国补政策使参与商品到手价格平均下降约22%,超出20%的名义补贴上限,消费者获得全部补贴红利;价格下行并非补贴直接结果,而是通过加剧企业间价格竞争形成,在集中度较低行业、价格未触顶商品及新上市商品中效应更强;政策同时显著提升品牌销量与企业盈利,推动市场向头部品牌集中;量价联动下,每1元财政补贴可带动1.2-2.3元消费增量,呈现正向财政乘数效应。

该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从多企业竞争与规模经济视角解释了耐用品市场消费补贴引致价格下行的内在逻辑,补充了消费补贴价格传导的相关研究;第二,依托商品-品牌-企业多维微观数据,识别了补贴冲击下价格、销量与收益的量价联动关系;第三,将价格传导、企业收益与财政乘数纳入统一分析框架,为优化消费补贴政策、提升财政资金效率提供了经验依据。

(文献来源:邹红,李胡建,盛倩,等.消费补贴的价格传导与财政乘数效应[J].经济研究,2026,61(7):217-238.)


3、结构性税收政策、生产结构转型与人力资源配置

在人口结构转变与经济结构转型双重背景下,该文构建内生市场与家庭生产结构转型的一般均衡框架,考察结构性税收政策对生产结构转型与人力资源配置的影响。研究发现,对劳动和资本等要素收入或对投资品与耐用消费品等产品销售实施结构性税收政策,既通过相对价格效应促使要素之间和产业之间相互替代,又通过需求规模效应推动市场生产与家庭生产相互替代,进而推动市场内部及市场与家庭之间的生产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结构转型。基于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社会经济账户数据的参数估计与反事实模拟表明,对非技能密集型产业资本收入或对投资品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减税,可推动劳动从家庭流入市场并提高技能密集型产业比重。对技能密集型产业高技能劳动收入减税,可推动高技能劳动从家庭流入技能密集型产业。偏向非技能密集型产业或家庭生产部门的有偏技术进步,与上述减税政策以相同机制发挥作用,共同扩大低技能劳动相对供给并提升高技能劳动相对需求。

该文从生产与生活互动、资本与劳动替代的视角拓展了税收政策与结构转型关系的研究,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政策启示。

(文献来源:王钰冰,郭凯明,龚六堂.结构性税收政策、生产结构转型与人力资源配置[J].管理世界,2026,42(8):59-74.)


4、养老保险缴费率下降的工资弹性之谜——兼论积极财政政策精准发力的路径

在积极财政政策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背景下,社保降费如何精准发力、提升政策效能,是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课题。该文以2019年我国大规模养老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6~2023年各城市法定缴费率数据与A股上市公司微观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维度回答了我国社保降费的工资收入弹性之谜。

研究发现,养老保险缴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劳动力平均工资提高2.18%,工资收入弹性显著大于1,远超国际主流文献的发现。理论分析通过在经典社保缴费归宿模型中引入内生融资约束,指出非边际改革可能改变企业融资约束类型,使位于硬性与柔性约束边界附近的企业要素需求出现超边际调整,从而推动工资率弹性大于1,并据此提出融资约束与收入弹性呈倒U形关系的假说。实证结果验证了这一机制,融资约束中等的企业因降费获得了更多的银行信贷资源,其工资收入弹性远大于融资约束较轻和较重的企业。进一步分析表明,养老保险缴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企业劳动力雇佣和投资规模分别扩大2.47%和7.04%,融资约束同样放大了降费对就业与投资的激励效应。

该文创新性地从融资约束视角解释了我国社保降费的工资收入弹性之谜,拓展了社保缴费归宿理论的解释边界,揭示了超边际政策改革通过改变企业融资状态产生放大效应的机制,为增强积极财政政策发力的精准性、实现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

(文献来源:何凡,李文健,张熠.养老保险缴费率下降的工资弹性之谜——兼论积极财政政策精准发力的路径[J].管理世界,2026,42(8):162-182.)


5、税负公平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基于征纳联系视角

国地税合并前,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地税,固定管户下企业与税务机关形成稳定征纳联系。2018年合并后,若地市新任税务局长来源与合并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不一致,企业征纳联系会相对变弱,且较为外生。该文利用2016—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和手工整理的局长、党委委员数据,构造征纳联系弱化变量,用双重差分和强度双重差分,考察其对企业间税负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该文发现,征纳联系弱化使企业实际税率较本地同行业提高约10%,在地税征管、非国有、大中型和老企业中更明显。机制上,征纳联系弱化减少征纳联系努力,强化税收执法和税种信息共享。进一步看,这会缩小同城同行业企业间实际税率差距,促进税负公平;同时降低企业间全要素生产率离散度,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基于此,该文提出三条政策建议。一是协调地方税收管理扩权与公平竞争,防范执法公平和资源配置效率受损,以配套制度保障依法合规。二是加强地方税收执法合规,完善税务官员交流以降低征纳联系,借助大数据减少人为干扰。三是推进“低税率、严征管”,降税率与严执法并举,形成企业合规纳税、法定税率逐步降低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

(文献来源:赵仁杰,钟世虎,杜诚,等.税负公平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基于征纳联系视角[J].经济学(季刊),2026,26(4):1018-1036.)


6、地方财政压力与罚没收入扩张

在分税制“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和减税降费背景下,地方财政压力加大,罚没收入持续增长。文章手工整理2015—2023年我国279个地级行政单位罚没收入数据,构建长面板,考察地方财政压力对罚没收入扩张的影响。

典型事实显示,市级罚没收入占比总体偏高且持续上升,欠发达城市尤为明显。实证分析表明,地方财政压力会显著推高罚没收入强度与依赖度;其传导机制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加强罚没执法实现“以罚增收”,官员晋升压力则进一步强化这一动机。进一步识别发现,这种扩张更多源于“财政增收”而非“治理需求”,在土地财政依赖高、转移支付较低地区更突出,甚至在治理基础较好的地区也存在异常扩张。拓展分析还发现,罚没收入扩张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并抑制企业进入,民生服务行业受影响更明显。

该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弱化“罚没增收”依赖;二是推进地方税源建设,增强地方自主财力;三是加快罚没收入管理法治化、标准化、智慧化,强化全流程公开与监管。

(文献来源:代志新,谢浥好,杨素.地方财政压力与罚没收入扩张[J].经济学(季刊),2026,26(4):1203-1223.)


7、减税、经济增长潜力涵养与财政可持续性

现有研究对减税与财政可持续性的关系探讨较为零散,忽略了税债联动的内在逻辑,相关作用机制仍不清晰。为此,该文基于内生增长框架构建税债协同分析模型,利用2015—2022年地级市与上市公司匹配面板数据,实证探究减税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动态影响与作用路径。

实证结果表明,减税对财政可持续性呈现动态正向作用,整体表现为初期提振显著、中期有所回落、滞后第三期再度增强,符合动态拉弗效应特征。机制上,减税存在双重效应博弈:既可通过降低企业负担、激励创新投资、涵养优质税源,持续改善财政可持续性;也会造成短期财力缺口,引发税债替代与债务扩张,挤出私人投资并抑制财政稳健性。门槛检验显示,减税效果存在30.54%的债务压力阈值,低于阈值时减税赋能财政发展,高于阈值则产生负面效果。此外,减税的积极效应在低初始债务、高财政分权、服务业主导的城市更为显著。

该文突破单一研究视角,厘清了减税双向效应的博弈逻辑与债务约束边界。研究结论可为各地因地制宜优化结构性减税举措、协调税源培育与债务风险管控、维系地方财政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务实的经验支撑。

(文献来源:胡洪曙,王斐然.减税、经济增长潜力涵养与财政可持续性[J].财政研究,2026,47(5):937-966.)


8、“链”式反应: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与税收执法非对称溢出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税务执法人员规模缩减,而中国微观企业纳税遵从度却不断提升,这一现象亟待解释。文章基于2016—2020年上市公司供应链网络数据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匹配样本,以中游上市公司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为外生冲击,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方法,考察税收执法的溢出效应及传导机制。

研究发现,针对上市公司的税收执法会显著提升其上下游企业的总体纳税遵从度,提升幅度约16.67%,且这一效应在增值税相关的执法事件中更为明显,对所得税遵从无显著影响。异质性分析表明,溢出效应在关联程度更高、经营规模更小、议价能力更低以及避税动机更强的企业中更加显著。机制分析证实,溢出效应主要通过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传导,表现为上游供应商销项税额显著提升,而下游客户变化不显著。此外,研究还发现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策略性反应: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受到抑制,但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显著增加,最终导致所得税遵从度无明显变化。

该文为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提供了来自发展中大国的经验证据。建议稽查策略应从个体约束拓展为网络治理;发挥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优势,依托发票、大数据技术实现精准征管;构建系统性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征管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防控转型。

(文献来源:田彬彬,张欢,周小昶.“链”式反应: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与税收执法非对称溢出[J].财贸经济,2026,47(7):73-93.)


9、身份筹划的避税效应: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与税负变动

我国增值税制度将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为临界点附近的企业提供了身份选择空间。文章利用2009—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采用聚束方法,系统考察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行为的分布特征、税负效应及其实现路径。

研究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税销售额临界点(50万元和80万元)附近呈现显著集聚特征,相对聚束程度分别为1.185和1.996。身份筹划行为显著降低了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意向处理效应为负。异质性分析表明,成本利润率较高、处于产业链上游、行业关联度较低的企业更倾向于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路径检验显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降低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减少销售量以及提高账税差异水平等方式,将应税销售额控制在认定标准以内。这表明身份筹划虽短期减轻税负,但长期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该文从增值税视角拓展了税收筹划研究,为理解小规模纳税人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政策启示包括:强化税收制度落地监管,建立从政府到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征管办法,弱化不同身份企业税负差异;严格管控纳税环境,建立税务信息动态追踪机制,倒逼企业提升税务数据质量等。

(文献来源:李媛,储德银.身份筹划的避税效应: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与税负变动[J].世界经济,2026,49(7):126-153.)


10、基础设施带来的(财政)红利:卢旺达的公路建设与财政收入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对于财政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高昂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可能对公共财政形成较大压力。该文以卢旺达高速公路铺设为研究背景,考察交通基础设施改善能否通过促进地方经济活动和扩大税基形成财政回报,并进一步评估基础设施投资的部分自我融资能力。研究利用卢旺达2012—2024年税收行政数据、2011—2024年道路建设与升级的地理及时间数据,以及多期企业普查数据,构建道路升级与地方财政、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微观数据库。利用既有高速公路分阶段铺设所形成的时间和空间差异,将距离新铺设高速公路2公里以内的地方政府辖区作为处理地区,并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比较道路升级前后处理地区与对照地区税收收入和企业进入情况的动态变化。研究发现,高速公路铺设显著提高了邻近地区的地方税收收入,且效应随时间持续扩大,铺设五年后地方税收收入提高约136%,主要来源于租赁税和小企业营业执照费用。其中,租赁税收入五年后提高约269%,营业执照费用提高约55%,表明道路改善主要通过土地价值提升和企业进入扩大地方税基实现。进一步分析发现,道路升级显著促进小型和中型企业进入,且新增企业主要为未纳入中央税收体系的非正规企业,因此中央政府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未出现显著增加。成本收益分析表明,六年内地方税收新增收入约占高速公路铺设初始投资成本的3.1%,说明基础设施投资能够通过扩大地方税基部分实现财政自我融资。

研究表明,政策制定者评估基础设施投资的财政效果时,不能仅关注中央税收收入或直接收费收益,还应充分考虑地方税收、土地价值和企业进入等间接财政回报。

(文献来源:Musonera, A., Nsabimana, A., & Overbeck, D. The (fiscal) dividend of infrastructure: Roads and revenues in Rwanda.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26, 259.)


11、迟来总比不来好?量化薪资保护计划(PPP)对疫情时期就业复苏的融资效应与流动性效应

新冠疫情期间,大规模财政援助能否有效缓解企业流动性约束并促进就业恢复,是政府危机干预政策的重要问题。该文以美国薪资保护计划(Paycheck Protection Program,PPP)为研究对象,旨在区分政府资金支持所产生的短期流动性效应与获得资金本身所带来的长期融资效应,并进一步评估两种作用机制对企业存续和就业恢复的相对重要性。研究利用美国县级就业数据、PPP贷款数据以及企业层面商业活动数据开展实证分析。首先,利用2020年PPP首轮资金耗尽后出现的10天贷款暂停期所造成的贷款发放时间差异,以贷款延迟比例识别资金到账时点所产生的短期流动性冲击;其次,利用疫情前2019年各县小型企业工资总额占全部企业工资总额的比重构造工具变量,以识别PPP资金获得本身的因果影响。研究发现,PPP资金显著促进了企业存续和就业恢复,其作用具有较强的持续性。进一步分析表明,贷款发放延迟造成的短期流动性冲击主要集中影响城市地区规模最小的企业,而PPP资金本身产生的融资效应则更加广泛;相较于资金到账时间,获得PPP资金本身对企业就业恢复的作用更为重要。估计结果显示,PPP在样本城市地区约保留了585万个工作岗位,每维持一个岗位一年所对应的政策成本约为8.9万美元。

研究表明,危机时期财政援助不仅能够通过及时提供流动性帮助最脆弱的小企业渡过短期现金流困境,更能通过改善企业融资状况增强企业持续经营和就业恢复能力。因此,政策制定者在设计类似危机救助政策时,不应仅关注资金发放速度,还应重视扩大资金可获得性和持续融资支持,从而增强财政政策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恢复的效果。

(文献来源:Gorbachev, O., Luengo-Prado, M. J., & Wang, J. C. Better late than never? Quantifying funding and liquidity effects of the PPP on pandemic-era employment recovery.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26, 258.)


12、国家能力建设中的溢出效应——来自巴基斯坦土地记录数字化的证据

该文考察政府数字化改革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是否可能通过改变官僚组织结构和官民关系产生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作者以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土地登记数字化改革为研究背景,重点关注土地记录数字化对政府农业税收征管能力的影响,并进一步识别其作用机制。研究整理了新的农村农业税行政数据,并将其与土地数字化推进数据、卫星植被数据、农户调查数据以及基层官僚职业经历数据相匹配,利用旁遮普省2011—2014年分三阶段推进土地记录数字化这一准自然实验,将不同地区改革实施时间的差异作为识别依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别考察数字化改革对税基和税收征管人员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土地记录数字化使前两阶段实施地区的农业税收下降约47%。进一步分析表明,税收下降并非源于农业生产基础恶化,而是通过改变基层官僚的职责范围及其与纳税人的关系降低了税收征管绩效。数字化后,原本同时负责土地登记、税收评估和税收征管的官僚不再掌握土地记录管理权,由此失去了通过办理土地许可、解决土地纠纷等方式影响纳税人的非正式治理工具;同时,土地登记环节中的寻租机会也明显减少。调查显示,46%的官僚认为数字化不利于税收征管,其中64%将原因归结为其对纳税人的影响力下降。

研究认为数字化并不必然提升国家能力,其效果取决于技术改革与组织安排、官僚激励及正式征管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在推进政府数字化时不能仅关注信息技术本身带来的效率提升,还应系统评估数字化引发的职责重新分配、官民关系变化以及对其他政府职能产生的间接影响,并通过完善正式征管机制、调整官僚激励和优化组织设计,降低数字化改革对既有治理能力造成的负面冲击。

(文献来源:TAman-Rana, S., & Minaudier, C. Spillovers in state capacity building: Evidence from the digitization of land records in Pakista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26, 4.)


国际财税


1、欧盟发布2026年度税收报告

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2026年度税收报告》,重点聚焦国际竞争、税收简化和数字化,梳理了成员国关于税收体系构建、税改趋势和未来潜在挑战等方面内容。

(1)劳动税驱动的税收收入恢复增长

2024年,欧盟成员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增加至39.4%(2023年为 39%),劳动税(包含社会保险缴款)仍为主要驱动力。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劳动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51.5%,消费税和资本税占比分别为26.8%和21.6%。基于老龄化趋势对劳动市场的冲击,报告预测税收结构将迎来重大调整,劳动税将变得更加不稳定。

(2)税改措施以竞争、公平和效率为导向

2025年成员国报告的税改措施共399项,其中旨在加强竞争和提振经济的措施占47%,聚焦公平的措施占20%,以环境和健康为目标的措施占11%,通过简化、数字化和税收遵从提升效率的措施占9%。按照税种划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税率调整、豁免和津贴以及增加社会保险缴款等,企业所得税方面减税与增收并行,部分国家通过提高税率的同时引入税收激励,也有国家直接实行减税以刺激经济。

(3)税收简化优先级获公众认可度增加

税收简化工作通过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和解放税务机关执行压力,为反避税政策提供有力补充,公众认可度显著增加。打击偷逃税和反税基侵蚀获得成员国公民的强力支持,特别是在法国、塞浦路斯、葡萄牙和芬兰,60%以上的受访者将其列为税改最优先事项。各国在提升合规执行能力方面也取得进展,如政府合作、信息交流和同业学习等。另外,报告强调数字化是欧盟税收政策的核心支柱,应当重点关注数字税收投资管理、数据驱动合规、数字报告等事项,深化数字时代增值税改革,促进欧盟境内外贸易。

(文献来源: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网站、IBFD数据库,原文链接:

https://www.taxspoc.com/articles/european-commission-annual-report-taxation-2026/https://research-ibfd-org-443.webvpn.cufe.edu.cn/#/doc?url=/data/tns/docs/html/tns_2026-07-10_e2_2.html)


2、英国发布2026-27年度财政法案草案

7月13日,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2026-27年度财政法案草案,包括企业税、个人税、间接税等7个立法草案和1个补充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税:与国际规则配套,管控重点行业

全球最低税:为落实并行方案,相关提案引入了永久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延长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为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提供特殊待遇,并实施并行安全港和最终母公司安全港;

外国常设机构(PE):将外国PE豁免由自愿选择改为强制适用,以新的过渡规则替代补亏规则,对企业在过渡期后结转外国常设机构亏损进行限制;

油气收入税:在价格高涨期间,对油气公司超额收入适用35%税率,石油基准价格为90美元/桶,天然气为0.9英镑/热气;

证券转让税:计划在2027年取代现行的印花税和印花税储备税。

(2)个人税:职工激励和数字化监管并行

养老金计划:允许注册职业确定给付型养老金计划向成员进行盈余支付;

企业管理激励(EMI)计划:自2027年4月,取消EMI期权授予的强制性通知要求,以简化流程和降低管理成本;

个人储蓄账户:加强账户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处以罚款。

(3)间接税:绿色和健康政策导向突出

航空客运税:自2027年4月起,重量高于5.7吨飞机将适用更高税率;

消费税:增加酒类税迟缴罚款;自2028年1月1日起调整软饮料行业含糖量征税门槛;自2028年4月起引入电动汽车消费税;

填埋税:取消稳定剂材料的免税计划。

(文献来源:英国政府网站,资料来源: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llections/finance-bill-2026-27-draft-legislation-and-technical-tax-documents#draft-legislation-published-for-finance-bill-2026-27)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1)欧盟。7月1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修订EU-ETS的方案,旨在减轻企业在脱碳过程中的压力,同时确保欧盟实现2040年气候目标。根据该方案,欧盟将更新碳排放的“线性削减系数”,即每年欧盟碳排放总量限额下降的幅度。该系数将在2031年至2035年间下调至3.7%,2036年至2040年间调整至1.7%,使减排幅度更趋平缓。目前该系数是4.3%,2028年到2030年间预计提高至4.4%。该方案还将把“市场稳定储备”在供应剧烈波动时向碳排放交易体系增减许可证的比例从目前的24%减半至12%。这两项变化意味着未来几年将有更多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证可供各行业企业购买,从而使其拥有更大的排放空间。另外,该方案计划扩大EU-ETS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航空、海运领域碳排放交易规则,并将垃圾焚烧行业逐步纳入EU-ETS覆盖范围。

(2)泰国。7月17日,泰国计划年内推出新型个人免税储蓄账户,以此鼓励民众长期投资股票、债券及共同基金。根据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说法,在拟议的泰国个人储蓄账户(TISA)计划下,泰国投资者每年最多可就60万泰铢的股票、债券及共同基金投资享受税收优惠。该账户参照日本个人储蓄账户(NISA)模式设立,旨在鼓励家庭将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此举也有助于解决日益扩大的退休和养老金缺口问题。

(3)韩国。8月3日,韩国财政经济部发布《2026年税法修正案》提案,该提案包含多项影响跨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税收措施,包括将OECD的并行方案纳入国内法、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纳入可享受外国税收抵免的税种范围,以及纳入针对海外重组的新税收递延措施。

(4)美国。8月4日,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给国际贸易法院的声明,特朗普政府已启动/完成部分涉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退款程序,涉及金额约1000亿美元(包括关税本金和利息)。此次退款源于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宣布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无效。

(5)意大利。8月6日,在意大利税务机关发布的第154号裁定中,其明确修正了2026年7月2日发布的第132号裁定。意大利银行向居住在法国的跨境工作者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意大利—法国税收协定》第19条第1款所定义的政府服务所得,应适用该协定第15条(受雇所得)第1款规定。即归属于在意大利实际履行职责的报酬部分应在意大利和法国同时征税,而远程在法国完成工作的报酬则仅由法国征税。

(文献来源:荷兰财政文献局(IBFD)数据库、阿里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财税金融动态”)


专家观点


1、中央财经大学校长马海涛教授认为,财政科学管理试点一年盘点——多点开花、成效显著。2025年,财政部在全国12个省份以及16个中央部门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其中,安徽和山东为综合试点省份,全面承接试点任务;其余10个省份结合自身工作基础确定重点任务并推进专项试点。中央16个试点部门则重点围绕零基预算改革、预算绩效管理等内容开展探索。试点推行一年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普遍建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高位推动工作机制,各项改革任务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总体形成了综合试点引领示范、专项试点重点突破、中央部门先行先试的良好格局。下一步推进财政科学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围绕财政资源配置、预算管理改革和宏观政策协同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6年8月25日)


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代志新教授提出,财政支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作用机制与实践路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财政支出作为政府配置公共资源、调节区域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对促进要素流动、缓解市场分割、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代教授基于分税制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的制度演变与典型事实,围绕财政支出制度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之间的适配性,从直接配置、信号传递与激励相容三个层面分析财政支出影响市场一体化的作用机理,并讨论现行安排中地方政府激励偏差、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异及转移支付制度适应性不足等现实约束。认为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应实现从行政辖区逻辑向要素流动逻辑的转型,确立“流动适配”的整体改革方向,重点强化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常住人口导向与激励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可及性,并通过配套改革与风险防控实现激励相容与财政可持续。

(文献来源: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2026年8月10日)


3、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提出,政府统包统揽必然造成事权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事权超出了财政承受能力。从债务的依存度来看,政府的事权远远超越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就是政府应该做的事,财政能不能承受得了,因为很多刚性的支出,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当年新增债务收入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称之为债务的依存度。国际上以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一般不超过20%,中央政府的债务依存度不超过30%为安全线。2009到2017年,中央政府本级债务的依存度接近或者超过了30%,这个时候已经超过了国际安全线,债务的依存度长期偏高,说明政府总体上包揽的事权过多,超出了财政承受力,我们现在债务的依存度超过了国际的标准。

(文献来源:宏观经济智库,2026年8月27日)


中财财税


陈宇等在《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e 》87(2026)103427发表《The impact of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 hidden debt on corporate ESG greenwashing》

该文考察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企业ESG漂绿行为的影响。基于2012—2023年A股上市公司 ESG 漂绿指标以及全国31个省份隐性债务/GDP比率数据,研究发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企业ESG漂绿行为呈正相关关系。该效应在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运行不活跃的企业,以及未列入国家重点污染监管名录的企业中更为显著。机制分析表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会提高地方融资平台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偏好、加重企业环境税负,上述渠道均会引发企业ESG漂绿。压降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提升税收合规水平、缓和区域内同业ESG竞争强度,有助于缓解这一影响。研究结论表明,想要实现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风险治理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