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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2026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6-07-23 浏览次数:次

财税动态202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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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期(总第30期)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刊首语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将财税体制、财税制度、财税管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反映国内外财税理论与实践最新成果与经验,促进财税理论研究交流,为财税实践提供工作借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组织全院师生编写《财税动态》,每月一期,具体包括财税热点、学术观点、国际财税等栏目。


本期导读


财税热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的公告

5、财政部关于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有关安排的通知


学术观点

1、经济发展差异、财政制度变迁与县级财力均衡:1953—2019年的量化分析

2、税收“放管服”改革与企业税负的动态调整

3、预分配视角下的分配体系比较与协同

4、企业纳税人对基于规模的执法与披露门槛的响应

5、企业避税行为的财政后果

6、信息自动交换的合规效应:来自瑞士税收特赦的证据


国际财税

1、澳大利亚发布2026-27财年预算案

2、OECD发布一揽子文件:支持GIR集中申报和UTPR安全港延期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专家观点

1、举债权限应适度下放

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3、宏观新常态与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


中财财税

1、中国企业有效税率研究:分析框架和微观测算

2、信息技术赋能税收征管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

3、保荐机构的双重代理角色与 IPO 定价效率研究

4、发挥预算作用改善空气质量:中国环境治理中人大立法监督的角色


财税热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2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25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25年中央决算。

(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6年6月27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2026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主要内容如下: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0347/content.html)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2026年6月11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起始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照国家出资管理)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违约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本通知施行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继续按原规定缴纳,不缴纳违约金。

四、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五、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推送项目名称、出让矿种、出让成交价和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与费源信息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年度等征收明细,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0578/content.html)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的公告

2026年6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更新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的公告。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多替拉韦钠纳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所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0687/content.html)


5、财政部关于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有关安排的通知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现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关键期限国债、短期国债、储蓄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有关安排(见附件)。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附件:2026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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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6年6月30日)


学术观点


1、经济发展差异、财政制度变迁与县级财力均衡:1953—2019年的量化分析

地区财力不均等是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该文基于手工收集整理的1953—2019年县级财政收支数据,涵盖2500多本县(市)新方志及其他统计资料,系统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县级财力不均等的长期演变趋势。

研究发现,1953—2019年间,县级人均财政收入的基尼系数呈现“W型”波动,改革开放后均值显著高于计划经济时期,反映居民财政受益水平的人均财政支出基尼系数则持续波动下降。通过对比经济基本面与财政制度变迁,发现财政收入不均等主要受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驱动,而财政支出不均等则显著受到收入划分、上解补助及转移支付等财政制度的调节作用。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有效缓冲了经济差距扩大的冲击,使支出维度不均等保持在低位。

该文认为,尽管经济发展差异导致财政收入端不均等上升,但财政制度在实现县级财力均衡、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相比之下,转移支付制度比区别税率在促进财政剩余均等化方面效果更佳。未来应坚持分税制基本框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以人均财政支出为核心的财力均衡评价体系,并完善促进人口流动的财税制度,以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文献来源:汪德华,邹杰,吴涵.经济发展差异、财政制度变迁与县级财力均衡:1953—2019年的量化分析[J].经济研究,2026,61(4):239-260.)


2、税收“放管服”改革与企业税负的动态调整

该文聚焦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企业税负动态调整的影响。根据权衡理论,企业存在使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目标税负水平,并会持续向该水平调整。然而,制度性交易成本所导致的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摩擦可能阻碍这一调整过程。文章以我国自2017年起分地区试点的税收“放管服”改革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对企业税负动态调整速度的影响。

研究发现,税收“放管服”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税负向目标税负水平动态调整的速度,相对于控制组企业,处理组企业调整速度平均提高约17%。机制分析表明,改革主要通过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两条路径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了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摩擦;而优化服务路径的影响相对较弱。异质性分析显示,当企业多元化程度较高、目标税负变化较大、税收负担较重、代理成本较低以及处于成熟期时,改革的影响更为显著。

该文从动态视角深化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企业税务决策的研究,拓展了企业税负动态调整影响因素及税收“放管服”改革经济后果的文献。政策启示包括: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财税政策落到实处;重视简政放权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试点下放等方式规范基层税务权力;发挥放管结合的保障作用,更多运用数字技术等非实地监管手段,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避免权力过度干预。

(文献来源:赵弈超,刘行.税收“放管服”改革与企业税负的动态调整[J].财贸经济,2026,47(5):23-42.)


3、预分配视角下的分配体系比较与协同

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结构失衡,传统再分配政策存在滞后与财政压力等问题。该文围绕“预分配”理念开展综述,强调通过公共服务前置供给,在收入形成前嵌入公平原则,从源头缓解税前差距。该文将国际预分配理论与我国不平等的结构性成因进行对照分析,构建了预分配与“三次分配”协同治理的理论框架,指出预分配通过制度设计减少税前不平等,能够降低再分配的调节压力并提升其效率;再分配则针对市场结果进行必要校正与兜底;第三次分配通过凝聚社会共识为制度改革提供价值支撑。结合我国要素市场分割、劳资关系失衡、垄断与平台权力集中等现实问题,本文归纳出劳动赋权与要素市场法治化、反垄断与平台规制、数据要素收益分享、教育健康与技能的普惠供给等本土化政策抓手,并明确了各政策的适用边界与约束条件。

基于此,建议在初次分配中深化法治化改革、强化劳动赋权与反垄断,将教育技能培训作为核心工具;在再分配中优化税制与社会保障,实现精准调节与能力赋能;在第三次分配中完善慈善法治与透明监管。通过“规则前置、结果校正、社会共治”的闭环,形成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均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

(文献来源:祝嘉良,王艺明,邱芸茜.预分配视角下的分配体系比较与协同[J].财政研究,2026,47(3):421-444.)


4、企业纳税人对基于规模的执法与披露门槛的响应

该研究利用美国国税局2000—201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收数据以及保密税务审计数据,系统评估了企业面对基于资产规模设置的税务监管门槛时的行为反应。文章重点考察了三项针对大型企业的税收征管政策:一是2002年大型企业监管部门将监管资产门槛由5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二是自2004年起,资产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C类公司必须提交更为详细的Schedule M-3税务信息披露表;三是同年1000万美元资产门槛以上企业的税务审计概率出现明显跃升。研究采用“bunching”估计法以及三重差分方法,结合不同年份审计强度变化和C类公司、S类公司制度差异,识别企业是规避信息披露要求还是规避税务审计。研究发现,仅提高监管门槛本身不会导致企业调整资产规模,而当2004年税务审计概率在1000万美元门槛处显著提高后,大量C类公司开始主动将报告资产控制在门槛以下,平均减少约50万美元,形成明显的“扎堆”现象。进一步分析表明,这种行为主要源于企业规避更高的审计风险,而非规避信息披露要求。审计概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报告资产平均减少约0.37%。同时,研究并未发现门槛附近的企业有效税率有显著差异,说明企业主要是为了降低被审计概率及相关合规成本,而不是借机扩大避税规模。最后,这种税收征管门槛还会对企业长期成长产生持续影响,门槛以下C类企业在随后多年资产规模平均比S类企业低约100万美元,说明企业可能主动放缓扩张速度,以避免进入高审计强度区间。

研究认为,税收征管政策不仅影响企业纳税行为,还会改变企业规模扩张和资源配置决策。因此,政策制定者在设计基于规模的差异化监管制度时,应充分评估监管门槛可能诱发的扭曲激励,避免企业因规避审计而抑制正常发展。

(文献来源:Jason DeBacker, Erin Towery, Bibek Adhikari. Corporate Taxpayer Responses to Size-Based Enforcement and Disclosure Threshold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26, 257.)


5、企业避税行为的财政后果

该研究利用德国2008—2019年约11000个市镇的地方营业税数据,并结合Orbis企业数据库中40多万家企业的财务信息和跨国公司全球所有权数据,研究地方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不同地区因跨国企业利润转移而产生的财政收入变化。本文首先依据跨国公司是否拥有避税天堂子公司,将其划分为避税倾向较强和较弱两类企业,再利用德国各地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时间差异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当地方政府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具有较强避税能力的跨国公司会明显减少在当地申报的利润和纳税额,但企业资产、就业和实际经营规模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说明企业并未迁移生产活动,而是主要通过利润转移将利润重新配置至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天堂,从而降低整体税负。进一步分析表明,跨国企业集聚程度较高的地区,在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地方营业税收入反而下降,部分地区甚至导致地方整体税收收入减少,表明这些地区已经进入税率提高反而削弱税基的“拉弗曲线”下降区间。研究还发现,地方政府持续提高税率的重要原因在于德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会补偿地方因税基流失造成的财政缺口,削弱了地方政府控制税率的激励;同时,相较于提高房地产税,提高企业税率的政治阻力更小。

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单纯提高税率可能因企业避税行为导致税基萎缩和财政收入下降。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在制定地方税收政策时充分考虑企业利润转移带来的行为反应,以实现财政收入增长与税收效率、税收公平之间的协调统一。

(文献来源:Bilicka, K., Dubinina, E., & Janský, P. Fiscal consequences of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26, 257.)


6、信息自动交换的合规效应:来自瑞士税收特赦的证据

该研究以全球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制度(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正式实施为背景,利用瑞士“避税天堂”的独特制度环境,考察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化能否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水平。作者结合2002—2020年瑞士个人所得税与财富税的行政微观数据,并将其与该州税收特赦(永久性自愿披露制度)案件记录相匹配,该制度下纳税人可以主动向所在州税务机关披露此前隐匿未报的财富,从而免除处罚和诉讼,但仍需补缴以往最多10个纳税年度的欠税(含滞纳利息)。本文以“继承简易补税”案件(只有账户持有人去世,继承人才可以申报所继承的隐匿资产)作为对照组,以“普通特赦”案件(逃税人可以自愿、随时申报)为实验组,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AEoI显著提高了纳税人的主动合规水平。制度实施后,约10.7万名纳税人主动参加税务赦免,累计披露此前隐瞒财富376亿瑞士法郎。在微观层面,参与赦免的纳税人平均申报财富增加约50%,财富税缴纳额提高约30%,且这种增长在四年以上仍然保持稳定,说明自动信息交换不仅带来一次性的补税收入,还具有长期的税收合规效应。进一步分析发现,AEoI促使大量中等财富群体主动披露资产,包括许多并非信息交换直接覆盖的境外房地产,表明国际信息共享还产生了明显的威慑和外溢效应。

研究认为,国际第三方信息共享能够显著提升税务机关的发现概率,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制度工具。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应持续完善跨国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逃税行为的预期查获概率。

(文献来源:Enea Baselgia. The compliance effects of the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Evidence from the Swiss tax amnesty.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26, 258.)


国际财税


1、澳大利亚发布2026—27财年预算案

5月12日,澳大利亚政府发布2026—27年预算案,旨在降低劳动所得税负、减轻住房负担以及支持企业投资、创新和财政可持续性,主要税改措施包括:

(1)劳动者减税政策

自2027年7月1日起,引入250澳元劳动者税收抵免;

自2026—27年起,实行1000澳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允许取得劳动所得的澳大利亚居民直接扣除与劳动相关的支出。

(2)资本类税收改革

①资本利得税。自2027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取消现行50%的资本利得税减免,将基于资本利得通胀指数对调整后的实际资本利得征税,并引入30%的净资本利得最低税;

②负扣税。在2027—28年期间,住宅物业的负扣税将仅适用于新建住房;现有住宅物业产生的净租赁损失,只能抵扣租金或住宅物业资本利得,超额损失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住宅物业所得。

(3)自由裁量信托最低税

自2028年7月1日起,政府将对自由裁量信托应税所得征收30%最低税,由受托人缴纳;除公司受益人外,受益人需要申报相关收入,可用于抵减当年所得税。

(4)投资和创新税收激励

①自2026年7月1日起,重新引入两年亏损结转退税政策,对于营业额不超过10亿澳元的企业,允许当年税收亏损抵减前两年已缴税款并退税;自2028年7月1日起,引入小型初创企业的亏损退税政策,以其缴纳的雇员工资预提税和附加福利税为退税上限。

②增加关于核心研发活动的税收激励,将中小企业研发税收激励的年营业额标准从2000万放宽至5000万澳元。

5月28日,澳大利亚国会发布《2026年财政法律修正(税务改革1号)法案》,正式落实预算案提出的一揽子税改措施,同时提交至参议院审查并于6月22日前提交报告。

(文献来源:澳大利亚政府官网,原文链接如下:https://budget.gov.au/content/04-tax-reform.htm)


2、OECD发布一揽子文件:支持GIR集中申报和UTPR安全港延期

5月18日,OECD发布实施辖区的共同谅解和进一步征管指南及技术性文件,以支持全球最低税(GMT)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辖区共同谅解

为减轻全面运营的申报门户或跨境信息交换关系可能出现延迟的影响,OECD将公布预计在2026年5月31日前建成和全面投入使用GMT申报门户网站的辖区名单,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已在公布名单中的辖区集中申报,则在相关申报表跨境交换截止日期之前,可依据本国法律豁免处罚或暂停执行本地GMT申报义务。

(2)中央记录

OECD更新了GMT中央记录,确认44个辖区落实了收入纳入规则(IIR),50个辖区引入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DMTT),其中巴哈马、肯尼亚、科威特和阿曼为近期新增。

(3)GMT征管指南

OECD新征管指南指出如下规则漏洞:如果跨国企业集团适用53周财年,且其最终母实体(UPE)位于一个既符合过渡性低税支付规则(UTPR)安全港条件、又将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财年适用并行安全港或UPE安全港的辖区,则可能出现规则衔接问题。

对此新指南规定,对于受到影响的跨国集团,在永久性并行安全港或UPE安全港开始适用之前,仍可继续适用过渡性UTPR安全港。

(文献来源:IBFD数据库,原文链接:https://research-ibfd-org-43.webvpn.cufe.edu.cn/#/doc?url=/data/tns/docs/html/tns_2026-05-18_o2_1.html)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1)G7和OECD。5月19日,七国集团(G7)财长和央行行长发表公报,支持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税并行方案,将其作为确保税收确定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关键工具。公报强调了就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持续开展合作和讨论的重要性,以便达成共识并寻求有效解决方案。OECD预计将在2026年底前提交数字经济税收进展报告。

(2)欧盟。5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时代增值税(ViDA)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2027年1月1日起,一站式服务(OSS)将进一步扩展,将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B2C供应纳入其中;自2028年7月1日起,短期住宿租赁和道路旅客运输领域的平台,必须遵守新的“视同供应商”规则;同时,单一增值税登记(SVR)的主要改革也将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对非本地设立供应商适用强制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自2030年7月1日起,跨境B2B交易将适用新的数字报告要求(DRR),该要求以强制电子发票为基础,电子发票也将成为默认的开票方式;到2035年1月1日,已实行国内数字化实时交易报告义务的成员国,必须使其本国系统与跨境数字报告系统保持一致。

(3)美国。5月21日,美国总务管理局(GSA)与人工智能数据云公司Snowflake达成一项新的OneGov协议,旨在帮助联邦工作人员打破数据孤岛、提高任务效率并加速其IT现代化计划。通过该“一体化政府协议”,联邦机构能够在用于IT增强和数据简化的转型工具上节省高达50%的费用。GSA为美国政府提供集中采购和共享服务,Snowflake将为政府员工提供直观易用的工具,帮助其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并简化相关采购流程。

(4)德国。5月28日,德国财政部发布《2026年度税收法案》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修订平台经济透明度法案、增加子女津贴和扣除额、简化预提所得税减免程序和增加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等。在全球最低税方面,草案宣布实施并行方案工具包,即引入并行安全港和UPE安全港和扩大过渡性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规则。

(文献来源:荷兰财政文献局(IBFD)数据库、阿里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财税金融动态”)


专家观点


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马光荣教授提出举债权限应适度下放。认为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在地方债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一个重要的制度改进方向是有序推进举债权限的适度下放,至少应先行探索赋予市级政府独立发债资格。通过明确市级政府作为独立举债与偿债的法律责任主体,可为资本市场提供对不同市级政府进行差异化信用评估的制度前提。在此基础上,市场能够依据各地财政实力、债务负担与偿债能力,对其发行的债券进行差异化定价,使举债成本真实反映地方信用风险。这一价格信号机制将引导资本自发流向财政基础较为稳健、债务资金配置效率较高的地区,实现市场机制与行政规则的协同约束,从而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提升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规范性与可持续性。

(文献来源:宏观经济智库,2026年6月7日)


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石英华研究员提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认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日臻完善,其制度效应和政策功能持续显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功能,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十五五”时期,需遵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加快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监督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水平、强化政府采购基础管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在更规范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范围,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更充分发挥。

(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6年6月1日)


3、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汪德华研究员提出宏观新常态与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认为2025年以来,我国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政策理念上有两大突出变化。理念变化背后是出现了利率长期下降和供给能力快速提升两大“宏观新常态”。未来要更加注重“投资于人”,以有效扩大内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受赶超战略的影响,我国“投资于物”的偏好由来已久,但向“投资于人”的转向早已开始。2012年,我国社会福利性支出占比已超过经济建设性支出,2023年全口径社会福利性支出占GDP比重已达16.4%,较经济建设性支出高出8个百分点。然而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投资于物”的特征依然显著,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落实好“投资于人”的理念至关重要。它是实施提振消费战略,提升我国供给能力和需求能力匹配度的关键一招。

(文献来源,人大财税所公众号,2026年6月11日)


中财财税


1、王雨坤合作在《经济研究》2026年第6期发表《中国企业有效税率研究:分析框架和微观测算》

该文构建了一个企业有效税率的综合分析框架,基于税基与税额构成,区分了综合法定税率、应纳税率、实缴税率和真实税率四种税率口径,阐明了不同税率的经济含义,并提出基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标准化测算方法及税率差异来源分解框架。基于2011—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测算结果表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总税收的不同口径税率在水平值、趋势及企业间分布上存在明显差异,需根据经济含义谨慎选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的最主要来源不同,前者为税会差异及测算误差,后者为税收优惠;税会差异、税收优惠以及年度调整与查补税款在覆盖范围和影响强度上呈现明显不对称特征。研究表明,不论是企业间应纳税率差异还是实缴税率差异,均难以准确反映税收征管强度和企业逃避税程度。


2、樊勇在《税务研究》2026年第6期发表《信息技术赋能税收征管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深度应用,经历了电算化、电子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等阶段,正迈向以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税务新阶段。该文通过系统回顾信息技术赋能税收征管的历程,总结制度建设、方式变革、技术应用、组织优化等方面的经验启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应用趋势,探讨智慧税务的发展方向,提出深化数据治理、推动技术应用、健全制度机制和强化人才合作等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提供系统性理论支撑。


3、翟进步等在《经济管理学刊》2026年6月第5卷第2期发表《保荐机构的双重代理角色与 IPO 定价效率研究》

该文选取 2019—2025年在科创板上市的571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聚焦保荐承销商兼具证券“卖方”与“买方”的双重身份属性,探讨了由此产生的双重代理问题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虽然跟投制度加剧了保荐承销商的代理冲突,但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对该代理问题的权衡及内部互斥和约束力量的动态均衡,最终会促使企业 IPO的估值和定价向更公允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衡量保荐机构承接IPO项目整体利润的初始净收入(承销费用减去跟投成本)显著提高了IPO定价效率,投资者的意见分歧是作用机制, 具体表现为提高网下报价标准差和降低首日换手率。此外,初始净收入对IPO定价效率的提升作用在承销商声誉高、分析师关注度高、投资者关注度低的样本中更为显著。最后,研究证实保荐承销商的双重代理角色带来的博弈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IPO 定价效率,但投资者需要注意警惕跟投期间“托市”行为引发的上市公司短期价值虚高风险,监管层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跟投期间保荐机构作为重要治理力量对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提升作用。


4、王淑杰等在《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26年33(11)发表《Leveraging the budget for cleaner air: the role of legislative oversight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in Chines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该研究首次通过实证分析,探究立法制度如何通过预算立法影响环境质量。该文基于2003—2020年中国2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模型开展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地方人大实施预算立法后,试点城市的PM2.5浓度显著下降1.58%。机制分析表明,预算立法主要通过增加政府环保财政支出、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两大路径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异质性分析进一步显示,在财政压力较大、官员更替较为频繁的城市中,预算立法的环境治理成效更为显著。上述研究结论凸显了行政权力主导治理格局下,立法监督的关键作用。该研究融合了立法制度、财政治理与环境规制三大领域的研究体系,为立法机关的治理功能提供了全新研究视角,深化了单一政党体制下预算制度助力生态环境改善的内在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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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温来成 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