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2026年2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1)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3)“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4)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5)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7)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8)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571/content.html)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2026年2月6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4)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5)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63/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202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公告内容如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2)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3)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507/content.html)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2026年2月10日,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发布如下: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2)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98/content.html)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2026年2月1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
(2)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3)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4)“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5)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729/content.html)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4)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5)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6)“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7)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779/content.html)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5号)
2026年2月13日,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进口消防救援装备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4)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5)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791/content.html)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
2026年2月13日,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
(2)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的80%予以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4)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联合印发。
(5)“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6)本通知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799/content.html)
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
2026年2月13日,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2)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3)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5)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后,由国家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并通知有关进口单位。
(6)申请免税进口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0106199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对进口单位、进口商品进行审核确认后,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7)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的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进口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8)本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进口单位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就变更后的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事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函告海关总署(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9)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及评估。
(10)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802/content.html)
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2号)
2026年2月28日,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2号)。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5)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6)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7)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023/content.html)
1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
2026年2月28日,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5)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6)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026/content.html)
1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2026年2月28日,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5)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5)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6)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029/content.html)
1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年2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2号)。
为落实中加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不加征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油渣饼、豌豆加征的100%关税以及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龙虾、蟹加征的2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文献来源: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602/t20260227_3984176.htm)
1.地方公共债务在实体部门的风险传导——基于关联担保的视角
该文采用2008—2020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集团数据,构建涵盖母子公司关联担保、财务信息与区域经济特征的多维数据集。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均证实,子公司所在城市公共债务规模越高,母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规模越大。机制分析表明,地方公共债务扩张对企业信贷存在显著挤出效应,而关联担保可对冲该效应,助力子公司融资与投资。异质性分析显示,非公开发行债务是推动担保扩张的主要动因,且母公司更倾向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将担保资源向融资与偿债能力弱的子公司倾斜。进一步研究发现,关联担保会将子公司风险向上传导至母公司与集团层面,引发诉讼、财务与经营风险,同时加剧集团市场风险、损害企业价值。
据此提出建议:一是强化地方债务全口径监管,规范平台举债,推进债务市场化透明化改革;二是加强关联交易与担保风险管控,完善集团内部防控与披露机制;三是完善企业融资增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降低对关联担保的依赖。
(文献来源:周小昶,曾艺,程可为.地方公共债务在实体部门的风险传导——基于关联担保的视角[J].经济研究,2025,60(10):107-129.)
2.新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何不高?——以专项附加扣除为例
2018年新个税改革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个税制度纳入家庭要素申报的重要突破。该文使用某地区新个税政策实施以来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运用MT指数作为测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指标,研究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作用机制及优化方案。研究发现,现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削弱了个税体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核心原因在于政策的减税效果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挂钩,高收入群体从中获益更多,而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因未达政策门槛无法享受优惠,同时政策还显著降低了个税平均有效税率。反事实政策模拟显示,将税前扣除替换为税收抵免,能有效缓解专项附加扣除对再分配效应的削弱,若进一步允许剩余抵免税额返还纳税人,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将由负转正。
该文从税制设计角度,揭示了专项附加扣除产生逆向调节的内在机制,提出了兼顾民生与公平的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路径,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个税收入再分配功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方案。
(文献来源:范子英,池雨乐.新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何不高?——以专项附加扣除为例[J].管理世界,2026,42(01):1-23.)
3.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的地均税收影响与资源配置效率
该文立足于中国地方政府“以地引资”模式引发土地价格扭曲与低效用地问题的现实背景,该文以2014年国土资源部推行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为准自然实验,系统评估了该政策对企业税收贡献及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研究利用2007—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发现: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税收贡献(10.71%)和地均税收贡献(6.53%)。机制分析表明,政策通过减少政府补贴和抑制企业低价拿地,矫正了企业投资结构扭曲,即减少了房屋建筑投资,增加了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投入。更重要的是,政策并未直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而是通过改善市场资源配置,使处理组城市的资源错配程度下降了34.84%,从而提升了全要素生产率和成本加成水平。
该文揭示了以地均税收贡献为核心的用地评价体系在矫正政府过度干预、优化企业行为和提高市场效率方面的关键作用。研究建议,应推广企业地均考核体系,减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不当干预,引导企业投资结构回归正常,并持续优化资源配置,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献来源:汪冲,杨志伟,邸洁.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的地均税收影响与资源配置效率[J].经济学(季刊),2026,26(01):168-183.)
4.面向“十五五”时期中国绿色财政的发展逻辑与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碳达峰”的关键窗口期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攻坚期,在此背景下,绿色财政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保障,其战略定位需进一步深化。该文旨在系统阐释绿色财政的逻辑起点、目标拓展与基本框架,并面向“十五五”时期,提出其系统性、战略性推进的新发展阶段与发展路径。
研究指出,绿色财政的实质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内化经济主体的生态环境外部性。其基本框架由绿色政府间财政关系、绿色税收体系、绿色财政支出和绿色政府采购四大支柱构成。面向“十五五”,绿色财政的发展逻辑应围绕四个核心展开:一是作为战略支撑,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强化系统统筹,提升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目标下的财政资源协同能力;三是聚焦公正转型,以“全面赋能”支持传统能源地区平稳过渡;四是发挥创新引领,通过技术赋能、机制创新和区域协同增强绿色发展新动能。
该文的研究价值在于,从理论层面厘清了绿色财政的内涵与功能定位,强调其并非孤立政策工具,而是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性制度安排。研究建议,“十五五”时期应稳步推进绿色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零基预算与绿色支出效率衔接,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并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体系,从而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财政治理支撑。
(文献来源:邢丽,樊轶侠.面向“十五五”时期中国绿色财政的发展逻辑与路径[J].财政研究,2025,(12):11-21.)
5.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速的非同步性:当前中国税收低增长的原因、影响及应对
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速的关系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至2012年,我国税收增速普遍高于GDP增速,而2013年以来税收增速总体低于经济增速,这种非同步性引发对财政可持续性等问题的关注。既有研究对当前税收低增长的系统分析不足,该文立足宏观经济变局与发展阶段转换背景,深入剖析税收低增长的成因、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
研究指出,税收低增长的成因包括四方面:一是经济发展阶段转换,从供给短缺转向需求不足,带动税收增速下行;二是发展动能切换,新质生产力等新兴产业税收贡献尚未形成规模,而税收制度与征管能力未能适配新经济形态;三是财政政策依赖减税降费,但税基扩大效应不明显;四是税制杠杆效应与波动放大器效应,导致经济下行周期中税收增速下滑快于经济。其影响体现在财政汲取能力下降、宏观治理效能弱化、地方债务风险攀升及营商环境改善动力不足等方面。应对策略包括深化需求侧管理、改革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适配新经济、财政政策从减税转向增支并提效、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文献来源:罗志恒,刘昶,李明宇.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速的非同步性:当前中国税收低增长的原因、影响及应对[J].税务研究,2026(1):27-38.)
6.税收竞争、资本流动与财政可持续性
在减税政策实施背景下,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成为普遍现象,其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存在争议,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改变了要素流动与竞争格局。该文基于2015-2022年232个地级市面板数据及企业异地投资微观数据,构建两区域三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检验税收竞争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及传导机制。
研究发现,税收竞争与财政可持续性呈显著倒U型关系,适度竞争通过吸引资本流入拓展税基促进财政可持续,过度竞争则通过债务扩张抑制其发展。税种层面,增值税竞争呈倒U型效应,企业所得税竞争表现为稳定促进效应。机制上,税基拓展效应通过资本流动实现,资本更倾向流入西部和非城市群地区,且以生活性服务业和传统制造业为主,对技术密集型产业集聚作用有限,还会延缓僵尸企业出清;财政恶化效应在过度竞争阶段显性化,主要体现为债务扩张而非公共支出压缩。此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知识溢出对税收竞争的促进效应具有平减作用。
(文献来源:胡洪曙,王斐然.税收竞争、资本流动与财政可持续性[J].财贸经济,2026,47(02):5-26.)
7.缩小信息鸿沟:税收数据共享与小微企业融资
该文旨在评估政府税务数据共享对小微企业融资、信贷使用及业务增长的影响,研究利用中国“银税互动”(BTI)政策在省级层面分阶段实行的准自然实验,结合一家大型互联网银行的高频月度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和工具变量法进行因果识别。研究发现,政策实施后小微企业平均信贷额度增长4.6%,全面推行后增幅进一步扩大至8.8%。对于明确授权互联网银行调取其税务记录的企业,其平均信贷额度激增37.7%,且未对未授权企业产生挤出效应。授信额度的增加显著提高了信贷利用率的可能性和频率,但对贷款利率无显著影响,表明企业此前面临融资约束。更重要的是,信用扩张不仅促进了企业自身销售增长和业务网络拓展(1%的授信额度提升平均增加86.4个销售客户和9.7个供应商),还通过供应链产生正向溢出效应——下游客户信用改善显著拉动企业销售,上游供应商信用改善则促进企业采购。
该研究验证了政府行政数据共享是缓解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案,为数字普惠金融提供了可扩展的实践路径;同时,揭示了金融科技与政府数据融合能更有效服务缺乏数字足迹的长尾客户,弥补了纯线上风控的不足;最后,发现信用扩张具有供应链网络效应,政策设计应关注融资改善的系统性影响,而非局限于直接受惠企业。
(文献来源:Li, S., Peng, F., Wu, B., & Yang, L. Closing the information gap: Tax data sharing and small business financ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2025,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