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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第12期

发布时间:2026-0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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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期(总第24期)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刊首语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将财税体制、财税制度、财税管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反映国内外财税理论与实践最新成果与经验,促进财税理论研究交流,为财税实践提供工作借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组织全院师生编写《财税动态》,每月一期,具体包括财税热点、学术观点、国际财税等栏目。


本期导读

财税热点

1、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5、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8、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学术观点

1、政策引导与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2、地方公共债务与要素收入分配:效应与机制

3、代扣代缴制度的治税效应研究——基于两税信息比对的经验证据

4、预算如何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以西部大开发为例

5、制度视角下我国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和引导分析

6、税收分成与居民福利:一个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激励逻辑

7、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模式选择与机制分析

8、政府采购与企业联合创新:需求释放与信号认证

9、公共采购与企业成长:来自肯尼亚的证据

10、利用计算机信息强化增值税征管:来自巴基斯坦的证据

11、能源转型中的调适:煤炭地区的培训与转移支付


国际财税

1、英国发布2025年秋季预算案

2、荷兰批准2026年税收计划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专家观点

1、“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带来的深刻变革

2、以财政资源高效统筹赋能高质量发展

3、公共采购如何赋能民营企业发展


中财财税

1、抵税效应还是杠杆效应—机器人应用如何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

2、不信任与信息披露:漂绿治理与被忽视的环境补贴激励退出信号


财税热点

1、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5年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2025年财政工作,布置2026年重点任务。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蓝佛安作工作报告。会议指出,2026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是扩大财政支出盘子,确保必要支出力度。二是优化政府债券工具组合,更好发挥债券效益。三是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效能,增强地方自主可用财力。四是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重点领域保障。五是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放大政策效能。

会议要求,2026年财政工作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一是坚持内需主导,支持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二是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三是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拓展发展空间。四是进一步强化保基本、兜底线,切实加强民生保障。五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六是加强国际财经交流合作,支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5年12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2025年12月25日,李强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明确了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以及比如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具体范围,还特别规定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几种情形,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文献来源: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t20251229_3980625.htm)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56/content.html)


5、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新政策旨在通过财税激励手段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积极性,激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消费潜力,为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有力支撑。主要要点如下:

(1)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2)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3)工作程序上,由地方组织申报、评审组织试点。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指导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城市申报试点,再由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份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在下达补助资金后,应当做好绩效评价。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分档安排奖补资金。其中,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3亿元,大城市不超过2亿元,其他城市不超过1亿元。补助资金将于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2026年8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4)工作要求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监管、落实监督管理以及做好宣传推广。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548/content.html)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1)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2)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3)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现行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282/content.html)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做出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28/content.html)


8、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202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2)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3)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4)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6373/content.html)


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2025年12月26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工信部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予以发布。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12/content.html)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发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文献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633/content.html)



学术观点

1、政策引导与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融资平台作为地方国资重要载体,其市场化转型是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但现有研究缺乏对转型的系统测度与政策效应检验。该文梳理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政策沿革,从收入、现金流、业务、股权构成及市场风险预期五个维度构建测度体系。

文章以2014年“43号文”和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为政策冲击,利用企业及债券层面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政策引导的转型效应。研究表明,两类政策均推动了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但侧重点不同:“43号文”明确融资平台功能定位,仅对业务构成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非公益性项目收入占比提升;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强化综合治理,对五类转型指标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包括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现金流占比等提升,城投债利差趋同于普通国企债券。异质性分析显示,政策效应存在区域差异,市场化水平和财政自给率是重要影响因素;调节效应表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越高、宏观政策调控效果越好,政策引导作用越突出。

该文创新了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的测度方法,验证了政策引导对转型的关键作用,破解了地方国企改革的方法论“悖论”。研究为制定差异化转型政策、完善地方债务治理、推动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实证依据与政策启示。

(文献来源:毛捷,王梓旭,柏金春.政策引导与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J].经济研究,2025,60(07):22-41.)


2、地方公共债务与要素收入分配:效应与机制

在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下,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地方公共债务规模持续扩张且支出具有资本偏向性。既有研究多聚焦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或单一探讨债务的融资挤出效应,缺乏对债务通过多重机制影响要素收入分配的系统性分析。

本文构建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结合2006-2017年省、地级市及企业层面数据,运用工具变量法与双重差分模型,系统探究地方公共债务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内在机制。研究发现,地方公共债务扩张显著降低地区劳动收入份额。其影响通过双重机制实现:要素替代效应方面,债务扩张挤出企业融资推高融资成本,在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小于1的情况下,企业减少劳动力雇佣,导致企业内部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市场结构效应方面,债务支出的资本偏向性显著提升资本密集型企业生产率,使其市场份额扩张,由于此类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更低,进而拉低整体劳动收入份额。对比可知,市场结构效应的影响占比约 87.9%,是主导机制。

该文拓展了财税政策对初次分配影响的研究视角,厘清了地方公共债务影响要素收入分配的双重机制,为优化收入分配制度提供新的经验证据。政策层面,为调整地方债务支出结构、平衡经济增长与收入公平、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文献来源:马光荣,李紫薇,王婕茹,等.地方公共债务与要素收入分配:效应与机制[J].经济研究,2025,60(07):221-239.)


3、代扣代缴制度的治税效应研究——基于两税信息比对的经验证据

为了破除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孤岛”困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简称两税信息比对)。以两税信息比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构造双重差分模型,该文利用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信息报告”机制如何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纳税遵从行为。该文基于A-S逃税模型,深入探讨了“信息报告”机制如何通过增强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来提升纳税遵从。研究表明,两税信息比对政策显著完善了代扣代缴制度的“信息报告”机制,有效抑制了企业通过虚增工资进行税前抵扣的逃税行为。这一效应在民营企业、初始纳税遵从度低的企业、社保由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中尤为显著。此外,政策还间接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遵从水平,表明信息报告机制在税种间存在溢出效应。进一步分析揭示,两税信息比对政策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虚增工资行为的能力,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逃税成本。异质性分析表明,政策效果在不同所有制、初始纳税遵从度、社保征缴机构及企业规模间存在差异,为精准施策提供了依据。

该文从“信息报告”机制视角研究了代扣代缴制度的治税效应,强调了信息透明度在提升纳税遵从中的核心作用,丰富了税收制度设计与企业纳税遵从的相关文献,对通过税种间信息共享推进信息治税和数字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来源:刘华,邹典璋,王姣.代扣代缴制度的治税效应研究——基于两税信息比对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25,41(10):75-95.)


4、预算如何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以西部大开发为例

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正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的进程中。该文基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背景,分析了国家战略与政策引领下预算模式的变迁特征及其作用机制。

文章首先梳理了预算决策理论的发展脉络,指出渐进预算理论在中国的局限,进而强调构建中国特色预算决策体系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利用1994–2006年中国县域面板数据,通过断点回归设计,考察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地方预算决策的具体影响。研究发现,该战略显著推动了地方预算向基础设施与教育领域倾斜,而支农支出则响应相对不足。进一步分析表明,上述预算结构调整主要源自中央转移支付的驱动,其中专项转移支付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地方预算对国家战略的响应呈现策略性,既积极响应中央重点任务,又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进行调适。

基于此,该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强化国家战略与政策在预算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二是重视转移支付对地方本级收入的补充功能,确保各级预算在响应国家战略和政策时形成协同合力;三是合理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预算调整空间,提升其对地方公共需求的响应能力;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预算切实体现国家战略与政策意图。

(文献来源:王帅,李明,李珍珍.预算如何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以西部大开发为例[J].经济学(季刊),2025,25(06):1561-1578.)


5、制度视角下我国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和引导分析

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民办高校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有研究未结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析财政支持的特殊性,也缺乏分类管理下的财政支持方案。本文立足该制度,结合国际共性经验与中国特色,探究财政支持引导民办高校发展的依据、要求及原则建议。

研究明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财政支持引导民办高校的核心制度依据:所有制层面的 “两个毫不动摇” 赋予民办高校财政支持的合法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兼顾公平竞争与公益属性;分配制度则需财政引导其防范过度资本化。同时,文章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分类资助等共性经验,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质及民办高校投资办学、低起点的现状,强调财政需发挥制度特色,对不同类型高校实施共同但有差别的分类扶持。

该文首次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构建财政支持民办高校的理论依据,创新提出 “寓引导于资助”的原则,为完善民办高校财政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关键的理论与实践参考。

(文献来源:邓微达,刘晔.制度视角下我国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和引导分析[J].财政研究,2025,(10):79-92.)


6、税收分成与居民福利:一个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激励逻辑

提升居民福利、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共同富裕的关键,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激励逻辑深刻影响公共服务供给与福利改善。该文聚焦现行税收分成过度依赖共享税导致的地方政府“重生产、轻民生”问题,从历史演变、典型事实、理论模型三维度展开分析,旨在破解激励错配难题。

研究梳理1994年以来税收分成四阶段演变,发现其从适配经济增长逐步转向抑制居民福利。通过典型事实剖析,明确地方政府存在显著行为扭曲:供给端呈现基础设施投入过度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户籍歧视、显性政绩偏好挤压隐性福利等问题;需求端则存在政策生产导向明显、本地市场培育缺位、产城分离等消费环境建设滞后困境。理论模型进一步揭示,税收分成比例上升通过挤压消费性支出抑制居民福利,而消费环境优化可形成“福利提升 — 经济增长 — 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厘清了税收分成影响居民福利的“行为扭曲 — 双渠道抑制”核心传导机制。

该研究突破传统聚焦经济增长的局限,厘清激励错配机理,填补相关研究空白。提出的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竞争模式转型提供支撑,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文献来源:缪小林,张蓉.税收分成与居民福利:一个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激励逻辑[J].税务研究,2025,(11):22-30.)


7、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模式选择与机制分析

在近年我国经济面临内需收缩与金融风险防范双重挑战的背景下,加强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成为扩大内需、实现“稳中求进”的关键。该文基于Rubin因果模型框架,利用2000—2020年的季度宏观数据,采用融合倾向得分加权和局部投影技术的半参数方法,系统识别并评估了多种财政货币政策组合对经济增长、金融风险及内需扩大的因果效应与作用机制。

研究发现,在所有政策组合中,“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控制宏观杠杆率及扩大消费与投资方面综合表现最佳。机制分析表明,该组合主要通过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收入渠道)和增强市场信心(预期渠道)来激发消费与投资,同时通过控制信贷增速有效抑制金融风险。相比之下,双积极政策虽然能短期扩张信贷,但缺乏结构性疏导,未能有效提升实际投资与经济增长,且对去杠杆作用不显著;而政策方向相反的组合则易产生效应抵消。

该文为优化我国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量化依据,证实了长期实施“积极财政+稳健货币”组合的科学性。研究建议,应继续完善该组合在收入、预期、信贷与利率渠道的协同传导;若短期内需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组合,则应强化结构性工具,防止“大水漫灌”,并建立动态监测与退出机制,确保政策灵活转换,最终回归至兼顾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可持续政策框架。

(文献来源:王擎,刘钰,盛夏.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模式选择与机制分析[J].财贸经济,2025,46(12):94-109.)


8、政府采购与企业联合创新:需求释放与信号认证

政府采购作为需求侧创新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本文基于2015–2022年政府采购合同与发明专利数据,研究政府采购对企业联合创新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发现,政府采购显著促进了企业联合创新,尤其通过“需求释放”与“信号认证”双重机制发挥作用:一方面,政府采购通过稳定市场预期、改善企业现金流,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并拓展与创新主体的协同关系;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依托政府公信力为企业提供信用认证,缓解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间合作信任。进一步分析表明,政府采购对企业与高校、跨行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联合创新均有促进作用,且在市场监管秩序较好、采购信息披露更透明的环境中政策效果更为显著。此外,政府采购驱动的联合创新行为有效提升了企业创新质量并拓展了技术边界。本文从企业联合创新视角拓展了对政府采购创新激励效应的认识,为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提供了经验依据。

(文献来源:范庆泉,郭文,刘祎男.政府采购与企业联合创新:需求释放与信号认证[J].世界经济,2025,48(11):33-61.)

9、公共采购与企业成长:来自肯尼亚的证据

该文基于肯尼亚2015–2022年增值税企业间交易微观数据,考察在需求约束普遍紧绷的发展中国家背景下,政府合同能否成为撬动私人部门增长的关键引擎。研究以“首次对政府销售额占全年营收15%以上”作为企业成为政府承包商的临界点,利用事件研究以及双重差分策略追踪企业在中标前后的绩效演化。结果显示,一旦与政府建立稳定供货关系,企业在四年内销售额增长73%,人均增加值提升27%,就业与工资分别扩大10%和25%;尽管初期因产能掣肘出现对其他私企销售的短暂下滑,但随后迅速反弹并累计增长65%,同时上游供应商数量与采购额持续增加,呈现出显著的乘数效应。对比分析发现,政府合同带来的生产率跃升幅度与成为跨国企业供应商的收益旗鼓相当,表明公共需求冲击亦可扮演“龙头”角色。机制检验表明,政府合同因支付信誉高而被银行视为优质抵押,使企业获得授信的概率提高近20%,并在新冠疫情冲击期间有效缓冲订单骤降风险,维持了销售、用工与薪酬的稳定。

文章指出,在资本市场欠完善、外部冲击频仍的发展中经济体,高效且普惠的公共采购不仅可直接注入需求,还能通过放松信贷约束与强化企业韧性两条渠道撬动长期供给能力提升,其福利效应远超合同本身价值;因此,持续扩大透明竞争、降低中小企业进入门槛、优化区域与产业分配,将有望把政府采购打造成激发结构性就业、生产率升级与供应链网络深化的常规性政策杠杆,为后疫情时代的发展中国家重塑产业活力提供可复制范本。

(文献来源:Mensah, J. T., Wankuru, P. C., & Kirui, B. K. Public procurement and firms: Evidence from Kenya.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26, 180.)


10、利用计算机信息强化增值税征管:来自巴基斯坦的证据

该文基于巴基斯坦2013年将CREST计算机化风险分析系统从出口退税审核扩展至全部国内企业的自然实验,利用2009–2016年990万条增值税月度申报数据,以早已接受实时筛查的出口企业为控制组,非出口国内企业为处理组,采用双重差分设计,系统评估在征管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国家,由“事后低概率审计”转向“及时识别无效的发票,拒绝企业抵扣”能否真正激活增值税自我执行机制。研究发现,改革使处理组企业的国内进项税抵扣骤然下降50%,相当于全国每年减少860亿卢比的虚假抵扣,全国净增值税收入因此提高至少10%。异质分析发现降幅在非制造业、个体户及中等规模企业中尤为显著。此外,约13%的企业在改革后完全停止了进项税抵扣申报,其中75%的企业同时出现销售额归零的现象,这证实了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发票工厂”在改革前广泛存在。而这些“发票工厂”约60%注册为个体户且属于非制造业范畴,其经营规模普遍处于中小水平,证实了违法企业倾向于选择注册成本低、监管接触少的组织形式来实施发票虚开。更关键的是,文章发现改革不仅堵住了虚构进项,还直接推高了应纳税额:平衡面板中全部处理企业平均每季度多缴55万卢比,公司制造企业增幅达20%,一年累计为国家多收826亿卢比。

文章证实,当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高频率审计与跨境协作能力时,依托电子申报、发票级数据与算法风险评分构建的实时执法系统,可在不提高税率、不增加合规负担的前提下,有效打击跨境及境内虚假交易欺诈,同时为后续将征管资源从低效人工审计转向高风险领域腾出空间。

(文献来源:Shah J. Using computerized information to enforce VAT: Evidence from Pakist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26, 178.)


11、能源转型中的调适:煤炭地区的培训与转移支付

该文聚焦于美国阿巴拉契亚地区在2011-2016年间因煤炭产业急剧衰退而引发的区域经济调整问题,旨在探讨该地区在面对能源转型冲击时,是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和高等教育培训等机制实现有效应对。研究背景指出,煤炭行业在该地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天然气价格下降和环保政策推进,煤炭就业在短短五年内锐减逾半,给当地劳动力市场带来严重冲击。作者利用2003-2019年间的多源数据,包括煤炭就业、政府转移支付和高等教育培训等信息,构建通勤区级面板数据集,并采用工具变量识别煤炭衰退对地方经济的外生影响。研究发现,煤炭冲击显著推高了人均政府转移支付,尤其是医疗类补助大幅增加,反映出社会保障机制在危机中的自动扩张作用;然而,在高等教育培训方面,无论是学历完成数、入学人数,还是学校财务收支与专业结构,均未表现出显著响应,显示出人力资本投资在煤炭地区的明显滞后。该结果与历史上其他经济衰退所引发的“逆周期”教育增长形成鲜明对比,表明煤炭地区在能源转型过程中面临独特的结构性障碍。研究认为,这种培训缺位源于煤炭工人对再培训收益预期偏低,且转移支付扩张弱化了教育投资动机;同时,地理阻隔、信息匮乏、资金约束与校师资与硬件配套短缺,共同抑制供需两端,阻断人力资本积累路径。

该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揭示了能源转型背景下,依赖传统能源的落后地区在应对结构性冲击时所面临的政策困境:尽管转移支付机制能在短期内缓解收入损失,但若缺乏针对性的人力资本投资支持,地区经济难以实现长期转型与复苏。因此,本文呼吁联邦政策应在教育资金分配机制上更具响应性,并通过综合施策打破煤炭地区在技能培训方面的多重壁垒,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的经济转型。

(文献来源:Krause E. Adjusting to the energy transition: Training and transfers in coal country[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26, 136. )



国际财税

1、英国发布2025年秋季预算案

2025年11月26日,英国财政大臣向下议院提交了2025年秋季预算案,旨在通过大规模增税来缓解财政压力、改善就业和稳定经济。预算案的一揽子税改措施预计将为英国增加260亿英镑收入,其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所得税

①将企业所得税主要税率维持在25%,小型企业税率维持在19%;

②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资产投资将适用40%的首年资本津贴,主折旧率自2026年4月起由18%降至14%;

③提高企业管理激励计划(EMI)、风险投资信托(VCT)和企业投资计划(EIS)的规模上限,其中VCT的前期所得税减免将从30%降至20%;

④对研发支出比例超过30%的亏损企业,实行27%的可退还抵免率;

⑤实行低价值进口关税减免,即计划对价值低于135英镑的进口商品适用免关税措施。

(2)个人所得税

①将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门槛维持至2031年;

②股息收入。自2026-27财年起,将股息所得基本税率、高税率、附加税率将分别提高至10.75%、35.75%、41.35%;自2026年4月取消非居民股息的税收抵免;

③财产收入。自2028年4月起,对价值超过200万英镑的房产征收高额的市政税附加费(HVCTS),将按照2500、3500、5000和7500英镑四档进行征收,并从2029-30财年起参考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上调;

④储蓄收入。自2027-28财年起,将储蓄所得税率上调2个百分点,基本税率、高税率、附加税率分别提高至22%、42%和47%;

⑤国民保险缴款。提高国民保险缴款门槛并维持至2031年,雇主为5000英镑/员工,雇员的较低利润限额为12570英镑。

(3)资本利得税

①关于雇员信托处置的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50%;

②调整股票交易和公司重组适用的避税措施;

③修改非居民处置英国资本和财产的资本利得规则;

④员工持股信托资本利得税减免将从100%降至50%。

(4)国际税收

①对跨国补足税和国内补足税规则进行修订,包括递延所得税处理、国内补足税分配等;

②2026年1月1日起,对转让定价规则进行简化,包括参与条件、无形资产、金融交易等;此外,英国常设机构和转移利润税相关规则将与国际保持一致。

(5)其他

①燃油税。持续冻结燃油税至2026年8月;

②碳税。自2027年起,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生效,适用于钢铁、水泥、化肥、氢、铝等行业;

③消费税。提高含糖饮料税,增加电子烟消费税;

④遗产税。将遗产税零税率区间维持2031年4月;

⑤博彩税;将远程博彩税和在线博彩税率提高至40%和25%。

(文献来源:英国政府网站,原文链接如下: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budget-2025-document/budget-2025-html)


2、荷兰批准2026年税收计划

11月27日,荷兰下议院通过了2026年税收计划。该计划此前于2026年预算案中公布,包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一揽子税改措施,以推动构建公平、可持续的税收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个人所得税

①将个税第一档税率提高0.12%;

②将就业税收抵免最高限额提高至27欧元;

③缩减外籍员工“30%裁定”,取消额外生活费用和通讯费用的抵免;

④将个人资产所得(BOX-3)免税额降低至51,396欧元(此前为57,684欧元)。

(2)企业所得税

通过缩小内部流动性管理的豁免范围,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修订。

(3)增值税及其他间接税

①维持体育、文化和媒体行业9%增值税低税率;

②实行航空税差异化,自2027年1月1日起基于航班里程分级征收航空税;

③将燃油消费税减免延长至2026年;

④将电力标准能源税减免提高至519.80欧元;

⑤将遗产税申报期限由8个月延长至20个月;

⑥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

(4)国际税收

①将2023年12月、2024年6月和2025年1月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支柱二)行政指导》的内容纳入《2024年最低税法案》;

②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GLoBE信息申报的跨国信息交换指南,以落实DAC9指令。

上述税收措施将对荷兰企业、个人和跨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经下议院通过之后,该计划及多项配套立法于12月16日获得荷兰参议院正式批准。

(文献来源:IBFD数据库,原文链接如下:https://libvpn.zuel.edu.cn/?__proto__=https&__host__=research.ibfd.org#/doc?url=/data/tns/docs/html/tns_2025-11-28_nl_1.html)


3、部分经济体财税动态

(1)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1月20日批准了一项“税法修正案”,以实施2026年的关键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20%提高到22%;自2026年9月1日起,对含有电子元件的产品进口商和制造商征收技术税,具体税额和产品清单将由政府确定。(2)美国。11月20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取消对巴西牛肉、咖啡、可可、香蕉和其他农产品征收的40%关税,更新后的关税调整追溯至11月13日生效。(3)巴西。11月17日,巴西联邦税务局推出了一项全面的加密资产交易报告框架,适用于服务提供商和自然人纳税人,该框架与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保持一致。月交易金额超过35000雷亚尔的以下纳税人必须提交信息申报文件:①在巴西境内设有税务居所、注册成立、管理、设有常规营业场所或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②通过外国平台、去中心化交易所或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交易,且居住在巴西或属于巴西税务居民的个人和实体。11月27日,巴西总统批准了第15270号法律,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5000雷亚尔,并对年收入超过60万雷亚尔的个人征收最低个人所得税(IRPFM),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4)英国。12月4日,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最新的《财政部会议纪要进展报告》,将支柱一的目标实施日期从2024年修改为2027年。英国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PAC)指出,尽管政府仍倾向于实施支柱一改革并取消数字服务税,但尚未达成任何国际协议。2025年6月的G7声明和2025年7月的G20公报均提及可能重启关于支柱一的国际磋商,但并未给出具体时间表。PAC的结论是,OECD在按计划时间表实施支柱一改革方面面临挑战,这可能对数字服务税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建议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应在支柱一国际协议达成后三个月内向议会通报最新进展。(5)法国。12月9日,法国税务机关发布了一份关于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信息申报表(GIR)的用户指南。用户指南提供了有关GIR的法律框架、技术内容和提交程序的信息,符合适用条件的跨国企业应于2026年首次提交GIR,以XML格式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2024年度GIR申报平台最迟将于2026年5月2日开放,并持续开放至2026年6月30日。测试平台最迟将于2026年4月1日开放,以便纳税人有机会向税务机关发送测试XML文件,并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错误。

(文献来源:荷兰财政文献局(IBFD)数据库、阿里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财税金融动态”)


专家观点

1、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冶方基金会理事长高培勇教授提出“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带来的深刻变革。高培勇指出,“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不仅是政策调整,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未来重点在于:一是财税运行格局重塑,通过存量与增量调整加大人力资本和民生投入;二是坚持政策支持与改革创新并举,同步优化政策工具与制度体系;三是优化基本公共服务配置,解决覆盖不全、待遇不均、投入不足等问题;四是加快建立覆盖全面、消除差异的现代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制度;五是将预期管理纳入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实现供求管理与预期管理的有机统一。

(文献来源: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5年12月30日)


2、山东大学原校长樊丽明教授提出以财政资源高效统筹赋能高质量发展。推动统筹方式从“重分配”向“重效能”转变,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嵌入财政资源统筹管理全过程。一是强化“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格局,依据项目轻重缓急、绩效目标、实际需求和既有财力,从零开始逐项论证各类财政支出的必要性、规模和效益,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二是深化成本效益分析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慎评判其预期效益与财政成本,将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三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干部考核等实现“制度性挂钩”,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项目督促整改、调减预算或直至取消,真正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落到实处。

(文献来源:中国财政公众号,2025年12月24日)


3、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主任王丛虎提出公共采购如何赋能民营企业发展。认为应破除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除壁垒的根本目的是消除隐性歧视,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公共采购,实现“无差别、无障碍”同台竞技。这不仅是提升采购效能的需要,更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公平竞争》核心精神的必然要求。 首先,全面清理歧视性条款,落实“非禁即入”原则。一方面,强化系统审查与严格清理。其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与评估管理闭环。最后,保障要素平等获取,推动数据开放。

(文献来源:人大财税研究所,2025年12月11日)


中财财税

1、陈宇等在《经济管理学刊》2025年第12期发表《抵税效应还是杠杆效应—机器人应用如何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

该文基于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与中国企业税收调查数据库的匹配数据,建立基准回归模型实证考察了2009—2013年间企业购置机器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购置机器人在购置当期显著降低了增值税税负率,该结论在多种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分析表明,机器人购置通过双重路径影响税负:一方面,机器人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带来的大规模进项税额抵扣,直接减轻了当期税负;另一方面,机器人提升生产效率并推动产出扩张,显著增加了后期销项税额。购置当期,进项抵扣效应占据主导;购置后期,杠杆效应逐步显现,带来税负回升。该文建议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落实机器人进项税额抵扣;采用多样化的财税工具,释放机器人的产能;调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注重员工技能提升等财税政策来激励智能制造发展。


2、童健等在《Economic Modelling》156(2026)107462发表《Distrust and disclosure: Green washing governance and the neglected incentive withdrawal signals of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该文探讨了环境补贴中隐含的激励退出信号如何助力遏制企业漂绿行为。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该文构建了一个信号传递模型,用以刻画漂绿行为与补贴分配之间的策略互动关系,并利用中国企业的相关数据对该模型进行了验证。研究发现,漂绿行为会使企业获得的环境补贴减少0.602%,这一影响主要通过两种机制产生:一是补贴发放前企业未兑现的环保承诺,二是外部评价带来的负向溢出效应。反之,积极的信息披露则有助于提升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相较于财务业绩表现良好或获得正面外部评价的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若存在漂绿行为,其补贴降幅会更大,区间在0.498%—0.784%。研究结果表明,补贴撤销是治理漂绿“灰色地带”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凸显了地方政府在信息有限条件下的适应性治理作用。



审核:温来成 樊勇